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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信息来源:王留涛律师的博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6 11:45:41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态,其基本规则是:

(1)中间责任规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最终责任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责任,终须全部归结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而不是数个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

(3)追偿权规则: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果不是最终责任人而是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相比较,区别主要在于最终责任的分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分给每一个责任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归属于最终责任人一人而不分份额。

产品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具体规则是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赔偿。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中间责任规则,是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终责任由造成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通常情况下,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人;如果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就是最终责任人,应当最终承担侵权责任,且为全部赔偿责任。

(3)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的归属,即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则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使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若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则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使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下)》,作者,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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