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产品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条规则确立了召回过程中必要费用的负担,明确了该必要费用应当有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强化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有助于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62:关于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民法典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正常有序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缺陷产品的召回是从法律上保障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生产者是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之缺陷产品的制作者,因产品缺陷而启动的召回费时、费力、费钱,生产者作为始作俑者,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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