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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管理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纠纷

《典型案例》之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及相关法律分析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指的是该案中的侵权人,即使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告主体的选择具体根据案情决定。...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指侵权法上明确列举的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并不等同于"危险责任"。除"高度危险责任"外,"危险责任"还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

侵权责任法规定三高危险责任应当更合理

三高危险责任仍然是高度危险责任,将其倒退为过错推定原则是不对的。因为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三高的运营者承担责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免除责任,即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不能获得赔偿。这不是三高高危险责任的立法本意。...

论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及《欧洲侵权法原则》援引的“非通常做法”要件,功能在于节制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主要从活动风险和利益分布的角度来理解。《侵权责任法》第69条固应辅以说明性法条,但不必然添加此额外要件,更不必然使用中国法制陌生的术语。在高度危险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不适用相当性标准,而适用典型性标准。就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人,应限于为营业目的而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之人。...

《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的规定是开放式的,而在具体适用时缺乏准确、全面、合理的判断标准,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对高度危险的判断应当从外部确定其界限,在内部确定其考量因素。从外部界限来看,高度危险在社会价值层面区别于不被允许的危险,在逻辑分类层面区别于一般危险。在内部考量因素方面,应当结合不可控制性、非通常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或者致害概率的高度性以及物品的性状、活动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高度危险的判断不可僵化,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通过对判断标准的调整保持动态化。...

划重点!《民法典》中的安全与应急——高度危险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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