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 生产者责任

案例探析: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情况下生产者责任承担探析

信息来源:知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4 15:45:04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我们国家对食品、药品有专门的的机构管理,并且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法和相关规范,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也非常严格,大家应该也都知道,如果是生产质量的问题,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我国通过严格立法倒逼食品药品生产安全质量提升的举措。那么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过程中如何进行权益维护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张西伟、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张西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湖南瑞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闫加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喜庆礼炮”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所涉及的“喜庆礼炮”,一审法院认定瑞泰公司生产的“喜庆礼炮”在燃放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存在产品缺陷,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确定:生产者要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产品责任角度来理解,第41条没有规定生产者过错要件,而且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不属法定免责事由,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和第43条的规定,销售者在具有过错时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产品责任领域,其归责原则是比较严格的,受害者既可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要求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进行赔偿。全国的烟花爆竹伤害赔偿案件中,几乎都是判决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有判决两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判决瑞泰公司承担40%的责任,明显不当。故被上诉人瑞泰公司应就张西伟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一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为张西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便认定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张西伟个人就本案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在涉案“喜庆礼炮”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生产者瑞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定瑞泰公司承担张西伟损失的40%、闫加东承担张西伟损失的10%,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原审法院判决承担主体错误,应当判令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赔偿责任。本案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闫加东经营部为同一地点,故案外人就是到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礼炮,没有到经营部购买,况且闫加东的经营部那时还没有成立,一审查明经营部是在2018年10月份成立的,上诉人受伤是在2018年4月,相差半年多的时间。一审程序中,上诉人一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可以证实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出卖烟花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也没有否认出卖烟花的事实。闫加东作为盛祥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者,在其经营许可经营范围明确限定其限制存放量为30箱,一次性销售120余箱C类礼炮明显超出了其经营许可范围。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没有严格审查产品的合格证,造成不合格烟花爆竹流入社会,存在相应的过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赔偿主体应该是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三、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误工费计算标准错误,上诉人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且拥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应按照其实际减少收入或者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而不能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漏算鉴定费1600元。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所在公司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误工证明一份,证实其月收入为11,000元,且提交了合法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足以证实其一直从事货运司机工作。客观事实上,货运物流行业特殊性决定了上诉人所从事货车驾驶员的工作工资为现金结算,且该行业物流公司基本上均不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故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客观证实了张西伟在本案中因为受害所遭受的实际误工损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误工损失应按照其实际损失月收入11,000元,因本案所遭受的误工损失为66,000元。即使一审法院依据物流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不能认定其误工损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应该按照上诉人所从事的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运输行业上一年平均工资80,683元。因此,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上诉人误工费明显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盛祥隆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闫加东答辩主张经营部并非在2018年10月份成立,是2017年登记成立,经营许可证一年一换证,2017年的许可证在2018年换证。盛祥经营部经营者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受伤是在礼炮燃放中燃放不当作之,经营部限制存放量为30箱是指大箱量C级产品30箱,上诉人购买的小箱量C级产品,120箱与30箱其箱量斤数是相等的,组织者在购买礼炮时有义务向应急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报备,做到组织活动时的安全,否则组织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西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5015.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7日,张西伟的亲属张国伟父亲去世十周年。2018年4月10日,案外人张作慈代张国伟到盛祥经营部购买由瑞泰公司生产的日景喜庆礼炮120箱,共计花费1540元。张作慈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向盛祥经营部工作人员王通盛支付,盛祥经营部未向张作慈出具单据。2018年4月17日中午,张西伟与案外人张西洞前往案外人张国伟处帮忙燃放礼炮。二人将礼炮依次排开后,在燃放过程中,张西伟在点燃一组日景礼炮过程中,日景礼炮发生爆裂,爆裂的烟花飞弹将张西伟右眼炸伤。张西伟被送往鲁南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5日),诊断为:1.眼球破裂伤/OD;2.眼睑裂伤/OD;3.眼眶骨折/OD;4.上睑下垂/OD。入院后于2018年4月17日局麻下行右眼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术,于2018年4月24日全身麻醉下行右眼眼眶壁骨折整复术,于2018年4月30日局麻下行右眼玻璃体切割+硅油注入术。2018年5月5日,盛祥隆烟花经营部支付给张西伟现金20000元,案外人张作慈代张西伟向其出具收到条一张。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4日,张西伟在深圳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1.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2.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硅油填充眼;3.右眼无晶体眼;4.右眼虹膜缺失;5.右眼继发性上睑下垂;6.右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术后;7.右眼眶壁骨折整复术后;8.左眼屈光不正。2018年5月28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硅油取出+视网膜下膜剥除+眼内电凝+视网膜切开+硅油填充+玻璃体腔注药术”。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7日,张西伟在广州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天进行玻璃体视网膜手术,诊断为:1.右眼增殖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2.右眼硅油填充眼;3.右眼无晶体眼。于2018年7月16日行右眼膜剥离+硅油注入+眼内激光术。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委托,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沂蒙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7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西伟右眼损伤遗留右眼盲目4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构成八级伤残;评定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张西伟支付法医鉴定费1600元。另查明,张西伟及其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张希芳系农村户口,自2015年7月起,张西伟及其妻子、子女在临沂市今。原告生育子女二人,1999年8月30日生育长女张丽燃,现已成年。2009年8月9日生育长子张恒硕,现就读于临沂青年路小学。再查明,莒南县盛祥隆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者为闫加东,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地址为莒南县岭泉镇小官庄村(临沂市盛祥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办公区院内);许可经营范围为烟花类[C级]烟花类[D级]爆竹类[C级];限制存放量为30箱。联合保险常德支公司与瑞泰公司为保险合同关系,保险险种为产品责任保险;保险产品为组合烟花、礼炮系列、笛音系列、鞭炮系列(B、C级);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零时起至2019年3月28日二十四时止。案涉礼炮产品名称为喜庆礼炮;产品类别为组合烟花;产品级别为C级。礼炮外箱印有燃放说明和警示语。(请注意:燃放前请将箱盖打开并折成270度燃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瑞泰公司生产的“喜庆礼炮”是否存在缺陷;二、张西伟、盛祥隆公司、闫加东、联合保险常德支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张西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数额。针对争议焦点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洞将120余箱烟花爆竹在道路两旁依次排开,二人同时进行燃放,该行为存在危险性,且综合张西伟提供的证据3(案涉日景礼炮实物),张西伟在燃放案涉礼炮时未将礼炮箱体盖打开至270度,故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瑞泰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张西伟损失的40%,盛祥经营部作为销售者,作为烟花爆竹零售方,在其经营许可证明确载明限制存放量为30箱的情况下,一次性销售120余箱C类礼炮给案外人张国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盛祥经营部的经营者闫加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闫加东承担张西伟损失的10%。盛祥隆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瑞泰公司的产品在联合保险常德支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联合保险常德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三。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医司法鉴定所评定构成八级伤残,对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张西伟的伤残补偿费共计237,294元。

关于误工费。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张西伟主张其月收入为11,000元,并提供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按照每月11,000元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按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计算。参照[2019]临鉴字第7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西伟的误工费为19,503.6元。

关于护理费。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张西伟的护理人员为张希芳,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参照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9]临鉴字第7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费为6501元(108.35元×60日)。

关于交通费、住宿费。依据张西伟提交的交通费、住宿费单据,交通费数额为2639元,住宿费2634元。另,张西伟提供的机票两张,无数额及具体日期,对该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日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日30元,张西伟在鲁南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在东莞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在广州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天,共计住院治疗27天。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张西伟因视力减弱需人陪护,陪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计入,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20元(30元/人/天×27天×2人)。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涉案烟花造成张西伟人身损害,但张西伟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张西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损失合计364035.26元。联合保险常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张西伟赔偿金40000元。保险责任范围外损失由瑞泰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闫加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西伟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一、被告湖南瑞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西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共计129,614元(324,035.26元×40%);二、闫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西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共计32,404元(324,035.26元×10%)(含被告闫加东先行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张西伟赔偿金4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张西伟负担3430元,被告湖南瑞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由闫加东负担26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张西伟提交了2009年临沂正直驾校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从事的是驾驶行业开大客车接送学员。盛祥隆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一并提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十五日内办理交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确认的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事故责任承担是否正确;二、盛祥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三、张西伟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

关于焦点一,因瑞泰公司生产的案涉“喜庆礼炮”点燃后引信燃放时间过短,一审判决据此认为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张西伟在燃放案涉“喜庆礼炮”时未按照燃放说明将礼炮箱体打开至270度,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各方举证和已查明情况,瑞泰公司、张西伟均不能证明己方过错对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小于对方,应推定承担同等责任。一审判决瑞泰公司承担40%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予以更正;张西伟主张其对案涉事故不承担责任,与其在案涉礼炮箱体未完全按照说明打开至270度的情况下燃放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盛祥经营部存放、销售礼炮的行为,与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闫加东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张西伟主张案涉礼炮系从盛祥隆公司购买,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西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案涉礼炮存在缺陷并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三,张西伟提供了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证明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证明其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结合其离开户籍所在地一直居住、生活在临沂市区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其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主张予以采信,但由于张西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明,本院对其主张的月收入11000元不予认定,可按照交通运输行业2019年度平均工资80683元计算其误工收入,参照[2019]临鉴字第7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西伟的误工费为39789元。一审判决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张西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张西伟误工损失计算标准有误,对瑞泰公司责任判定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瑞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西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72160元(344320.66元×50%);

四、变更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闫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西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共计34432元(344320.66元×10%)(含闫加东先行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

五、驳回张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张西伟负担3000元,湖南瑞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负担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本案是二审期间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更正,部分撤销部分改判,也充分显示了二审终审制的司法救济原则,在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住,一审如果不满意,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情况下, 一定要通过司法救济比如二审、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等进行权益维护。

2.再就是关于质量问题的认证,本案法院对引信不够长导致质量问题,我认为此案如此认定证据不足,烟花爆竹行业应该有相关的质量标准,只要达标就不应该认定生产企业存在过错。不过二审针对双方都不能举证对方责任大于己方责任,法院判决负同等责任,笔者也比较认同这一说法,说明法官在自由心证方面进行了合理的判断。

3.就是门市部按照规定不应该存放超过30箱烟花,这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一审认定其存在过错不正确,因为销售、存放烟花对该事故的造成没有关联性,不是导致人身伤害的原因,所以二审依法给予了改判,不承担责任。

4.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双方侵权性质生成原因,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这也是对双方的一个利益权衡。

5.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6.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1]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7.自由心证原则因其合理性自近代以来被普遍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法律价值为平等,具体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自由判断。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并不能以机械的规则来确定,事实上,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强弱和真实性的高低,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与证据关联性和真实性是正相关关系,而具体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须在具体案件中考察和认定,并且案件的发生和解决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所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8.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是包括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价值),还是仅限于证明力?在自由心证原则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认定案件事实是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的职责,没有必要如英美法系为适应陪审员制度而制定大量的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并且大陆法系很强调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发现案件真实,所以法官心证的“自由”是就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言的。

在英美法系,由于事实审判者的陪审员是法律门外汉,需要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规定以指导或约束陪审员,从而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生困难或偏误,所以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重在证据能力的规定,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却较少限制。因此,事实审判者心证的“自由”主要是就证明力而言的。英美法系的这一做法沿用至今。不过,英美法系国家一直致力于通过修改传统的证据规则来适应现代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其重要表现就在于有关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的适用例外愈来愈多,并且在法官审理案件事实时却较少受到针对陪审团制定的有关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的限制,所以有关证据能力的判断也愈来愈多地被纳入法官心证“自由”的范围。鉴于一段时期内,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文化修养、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的实际状况,以及阻碍或破坏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彻底排除,为保障法官能够准确判断证据和真实认定事实,中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制度,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指导和约束法官,并排除外部对审判法官的非法干预。那么,在此制度之下,留给法官的心证“自由”就主要是证明力了。

9.在自由心证原则下,原则上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规定各种和各个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但是,法律也可以根据合理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就特定的证据规定其证明力,比如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公文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派生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等等。

10.须说明的是,在事实上,促成法官心证形成起作用的资料(即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不仅包括调查证据的全部结果,而且还包括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所谓调查证据的全部结果,系指依法调查所有证据资料所得的一切结果。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资料,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态度和状况等。不管怎样,在现代诉讼中,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和形成法官心证方面具有不可比拟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认识到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是法官形成心证原因的同时,还必须明确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更加强调证明的慎重和证明过程的透明度,必须明确强调以“证据调查的全部结果”为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和有罪判决的基础,而不能单纯或过分强调以“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为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和有罪判决的基础。

11.自由心证的“自由”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对证据价值和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但是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自由心证原则被确立初期,其“内心确信”侧重于主观方面的证据评价标准,后来这些标准受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反省,制度上和实务中也开始确立客观标准的不断努力。到今天,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内容的解释一般都不忽视其客观的方面,且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了更加注重自由心证原则客观基础的明显倾向。事实上,为求得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原则的国家一方面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自由,另一方面制约法官恣意判断,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设置了充足的保障措施和合理的制约措施。

1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西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案涉礼炮存在缺陷并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13.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5.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6.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7.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8.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1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