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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电动车遇事故,车主也需要“买单”?

信息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6 18:43:51  

近年来,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之后遭遇交通事故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期,仙游法院受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年轻小伙向亲戚借用电动车,无证上路又逆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车主对本事故的民事赔偿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18日,肖某龙向自己的婶婶肖某林借电动车用,肖某林明知肖某龙无证,但碍于是丈夫的侄子,仍将未上牌且无交强险的电动车借了出去。

当肖某龙骑着电动车逆向行驶在306省道某路段时,与黄某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主为董某红)发生碰撞,造成坐在二轮摩托车后座的六旬老妇朱某哥颅脑严重损伤,朱某哥经抢救无效于10日后死亡。

经鉴定,肖某林的电动车符合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特征。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某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哥无责任。案发后,肖某林支付给朱某哥的家属赔偿金3万元。肖某龙于同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

同年12月29日,公诉机关以肖某龙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仙游法院提起公诉,朱某哥的家属及黄某华也将肖某龙、肖某林、董某红诉至仙游法院,请求民事赔偿。经仙游法院审理查明,肖某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附带民事赔偿的各项损失为41万余元。由于肖某林系本案电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但未投交强险,肖某龙系本案侵权人,故肖某林、肖某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即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剩余部分的29万余元,因本事故责任认定肖某龙承担主要责任,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0万余元;而车主肖某林明知肖某龙无驾驶资格仍出借肇事车辆,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酌情认定其该对肖某龙承担的20万余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4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3万元,仍需赔偿1万余元,其余16万余元由肖某龙承担。但判决生效后,肖某龙、肖某林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巨额的医疗费给朱某哥的家属带来极大负担。

执行阶段

2019年5月17日,朱某哥的家属向仙游法院申请执行,期盼能通过执行一部分赔偿来缓解家中的困难。立案后,执行干警及时查询了两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走访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肖某龙仍在狱中服刑,属于村里的低保户,执行难度极大。被执行人肖某林家境一般,但愿意协商处理。

调节结果

经执行干警多次协调,申请执行人最终与肖某林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由肖某林一次性支付6万元,申请执行人免除肖某林本案民事赔偿责任。7月16日上午,肖某林的亲戚带着6万元现金来到法院,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现场将这些执行款交给朱某哥的家属手中,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

生活中,出借车辆酿事故的例子并不在少数,许多人以为只是出借电动车并无大碍。本案中,电动车车主明知借车者并无驾驶资格,仍将车子借出,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且电动车未上牌未投交强险,因此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法官也要提醒广大市民,借车需谨慎,切勿义气行事,否则只会给他人生命或财产造成损害,也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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