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著作权侵权

【以案释法】侵犯《流浪地球》等电影著作权案一审宣判,8人获刑

信息来源:新华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17 08:41:53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等7人,通过在QQ聊天群远程遥控分工的方式,经营管理“最快资源网”“131资源网”“156资源网”“极速云采集网”等非法网站,共同下载、传播大量盗版影视作品,同时在视频链接中添加境外赌博广告以牟利,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250万余元。

【法院审判】

被告人陈某、林某、赖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一案20日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专家鉴定人出庭,对本案被告人陈某等人获取盗版视频资源、上传云转码服务器,以及切片和添加赌博网站水印、生成视频链接等云转码技术功能的全程陈述专业意见。

在严格审查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家属愿意代为退赃退赔等情况,建议对本案8名被告人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终检察机关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林某、赖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7万元到2万元不等。

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意见。

【智韬释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

本案中境内外人员相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属于以上第一种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行为,具有勾结境外的特别严重情节,案涉盗版影视作品总计2万余部,涉及著作权人分布世界多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我国影视行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声誉,造成严重后果,视频链接中添加境外赌博广告以牟利,具有诱导赌博的特别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250万余元,属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涉及第二个量刑幅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犯大可能被判处所涉犯罪最高刑罚,也即七年有期徒刑,基于案犯认罪认罚,案犯家属积极退赃退赔,才得以从宽处理,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从犯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7万元到2万元不等。

文章来源:新华网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