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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信息来源:律师在线咨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7 13:06:28  

咨询:

8月11日16时50分许,吴建光驾驶鲁13/9××××号轮式拖拉机(车斗为拼装车辆),沿临沭县乡镇路蛟白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中铁和兴物流路口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吴建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建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吴建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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