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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载为何不构成好意同乘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7 16:45:37  

问:隐瞒未取得驾照的事实,董某驾驶单位车辆出工,并无偿搭载工友许某,顺路送其回家。途中,许某在一个十字路口下车并闯红灯过马路,被一辆直行的大货车撞倒碾压致死。警方认定,货车司机与死者许某承担同等责任,董某承担次要责任。许某的亲属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董某辩称搭载许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应减免赔偿责任。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好意同乘?

  答:无证驾驶无偿搭载他人应认定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不仅需要帮助者心存好意,更需要帮助者具备基本行为能力。驾驶资格是驾驶行为的先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所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更多强调的是合法持证驾驶过程中因严重的观察不周、驾驶措施失当等行为导致的重大侵权损害情形,当然包含驾驶资格这一基本前提。本案中,董某在十字路口放下同事的交通违法行为,恰恰反映出其未经过安全驾驶知识系统培训,而这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认定本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强化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具有正面示范效应。若司法裁判认可无证驾驶仍能实施好意同乘行为,可能导致实践中无证驾驶者更加麻痹和肆意地随意搭载他人行驶,这不仅大大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也会催生更多交通事故类侵权纠纷的赔偿责任难题。同时,认定本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借助司法裁决规范人们的助人意识和行为。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手值得肯定,但当帮助行为本身存在资格门槛时,需先审视自己是否真正具备实施该行为的合法能力,这是为了对自己的行为和潜在被帮助者的安全负责。

  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决,帮助人们在表达善意的同时,采用更加正确适当的方式实施善行,体现了深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的精细化要求。认定本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正是对人们的助人意识和帮助行为进行细致纠偏,是司法裁判对营造社会向善风气、保护人民和睦互助关系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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