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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搭载未成年人要担责

信息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7 17:47:18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王某(男,21岁)驾驶小型汽车,发生单方撞护栏交通事故,致车上乘员杨某(女,14岁)受伤,车损、护栏损坏。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王某所驾驶车辆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另查明,杨某系经王某同意搭乘车辆,未经过杨某监护人同意,王某未向杨某收取费用。事发后,杨某以王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共同赔偿杨某损失30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单方事故,交强险不予赔偿,因杨某系车上成员,第三者商业险拒赔。诉讼中,杨某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本案在考虑杨某监护人监护责任及王某好意同乘的因素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杨某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一般指日常生活中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让他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这承担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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