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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构成欺诈,一样三倍赔偿!

信息来源:四川霖澳李洪霞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8 15:23:36  

案情概要

2019年11月30日,王莉莉陪同闺蜜在嘉仁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仁公司)做医美手术时,也觉得自己面部松弛、轮廓不佳,当即缴纳6万元费用,做了”W提升、V脸、下颌精雕”等美容项目,术后不仅没有达到术前承诺的效果,还造成王莉莉面部凹凸不平,王莉莉找到嘉仁公司讨说法。

谁知嘉仁公司又告知王莉莉,再缴纳17万元做“胶原再生、皮肤光焊”等手术,不仅可以弥补上次手术的不足,还可以刺激自身胶原生长,达到皮肤光洁、瘦脸等功效。王莉莉听后心动了,又缴纳12万元(欠5万元)完成了该项手术,但是术后王莉莉出现颜面浮肿、口唇闭合不严等不适,数月不能恢复,王莉莉因此承受着巨大痛苦,甚至出现抑郁症状。

王莉莉一面经受着手术失败带来的身心压力,一面面临着嘉仁公司推脱责任的无助,经数次协商未果后,王莉莉决定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处理自己与嘉仁公司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医疗纠纷领域颇有办案经验的吴志律师代理了此案。

吴律师调取了两次病历,病历显示王莉莉第一手术是:“中下面部埋线提升术、玻尿酸隆颌术、咬肌A型肉毒素注射术”,第二次手术是“下颌部脂肪抽吸术、额部、双侧颞部、双侧颧部、双侧泪沟、下颌玻尿酸填充术”,就是最常见的玻尿酸注射和普通抽脂。

诉讼请求

一、撤销双方2020年10月28日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退还医疗费用17万元;

二、判令嘉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51万元。

庭审现场

吴志律师主张:嘉仁公司在项目确认单上明确服务项目为“胶原再生术”和“皮层光焊”,但实际实施为普通玻尿酸注射和抽吸脂肪,属于欺诈行为。并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赔偿。

被告嘉仁公司抗辩:王莉莉职业为医生,签署的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列明了手术名称、内容、方式以及使用的材料,不能依据项目确认单与手术病历记载手术名称不一致就认定欺诈。

吴志律师辩称:结合2019年11月30日的项目确认单与手术记录,可以明确在第一次项目确认单名称为注射玻尿酸,手术记录使用产品为润*颜,第二次手术项目确认单名称为“胶原再生术”,手术记录记载产品仍然为润*颜,并未有记载任何促进胶原蛋白再生的产品。王莉莉虽为内科医生但并非美容外科医生,不能当然推定其知晓美容领域专业手术或产品名称对应的功能或者功效。案涉知情同意书中并未载明接受手术、使用的产品作用的机理或具体的功效,故不能达到签署知情同意书即明确了解实施手术内容与使用产品,与项目确认书载明的“胶原再生”所通常理解的胶原蛋白再生之间并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明目的。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嘉仁公司“明知其将提供的美容服务内容与项目确认单确认服务项目不符,而按照项目确认单确认项目与王莉莉订立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如下:

一、撤销嘉仁公司与王莉莉于2020年10月28日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

二、嘉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莉莉36万元。

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现已履行。

办案心得

吴志律师:“嘉仁公司虚构了“胶原再生、皮层光焊”项目,实际实施的是玻尿酸注射、普通抽脂,已经构成欺诈。而且,王莉莉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目的并非治疗疾病、恢复健康,而是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也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嘉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疗机构,有别于以保障性和公益性为目的的公立医疗机构,被告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所以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王莉莉医疗服务费,并给予3倍赔偿。”

法院认为王莉莉实际因履行案涉医疗服务合同而支付的费用为12万元,在王莉莉因嘉仁公司已提供的服务遭受人身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嘉仁公司已提供的服务无法折价补偿,法院将王莉莉已缴纳的费用作为了弥补王莉莉损失的基数。最终吴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6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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