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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及相关法律分析

信息来源:尚合志也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1 09:17:25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编的二级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其项下的第五位三级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办理该案由案件应当从哪几个方面着手,有什么办案思路,会出现怎样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着手,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及相关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指的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即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提供劳务一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指的是该案中的侵权人即接受劳务一方主体。如被告购买了保险,可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这里的保险指的是雇主责任险)

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概念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请求权基础: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后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4、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提供劳务者受害侵权责任纠纷——证据收集

提供劳务者受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原告受到伤害的时间、地点和原因是否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二提供劳务者是否存在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三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对造成损害事件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四是原告诉请之项目、数额、是否合法、合理、属实是否应予支持;五是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比例即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1、提供劳务一方在该类型案件中有什么证据可以举证:

(1)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对事件协商调解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2)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人证、物证等相关证据;

(3)能反映案件过程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4)就诊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看病花费的各类票据、出院医嘱等;

(5)部分案件构成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数字根据案情来选择)

2、接受劳务一方在该类型案件中有什么证据可以举证:

(1)事件发生时接受劳务一方可选择报警及拨打120急救中心对伤者进行救治,公安机关一般会以民事案件不予受理,但会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等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过程的一个了解证据;(该份证据很重要,复印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了解)

(2)如案件涉及交通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在接到事故消息时第一时间报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会对该事件进行过错责任划分。(这点很重要)

(3)如接受劳务一方已经购买保险,事件发生时联系保险公司,如事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情形,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自身赔偿的数额。

提供劳务者受害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下发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致害纠纷有什么不同?

分析如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是针对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规则原则上,前者使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民间个人合伙关系情形下,某合伙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分析如下: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多少,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部分案件被告会以民间个人合伙关系进行辩解,至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提出存在合伙关系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合伙关系是以双方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分为原则。如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观点佐证,人民法院一般会以雇佣关系定案,被告由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案件有其他情形,与该情形不冲突,可一并向法院说明。

总结

提供劳务者受害侵权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两者在案由名称上大同小异,但案情上差距很大。二者都是基于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这一大前提下,律师及当事人在处理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致害责任与受害责任之间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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