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严惩!

信息来源:法制现场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1 16:22:33  

2021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四川省康定市捧塔乡人)利用在金汤镇铜陵沟黑龙江山上林区安放的6个自制猎捕野生动物的钢丝套猎捕一只青羊。经司法鉴定,杨某某非法猎捕的青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斑羚。杨某某对其非法猎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 2月17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

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