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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

信息来源:尚法计划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1 16:46:23  

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以上规则源自《侵权责任法》第32条,几乎是完全沿袭。《侵权责任法》第32条又是整体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种立法上的一以贯之,意味着解释上的一脉相承。

对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传统解释论采“平行关系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若其没有财产的,则适用第1款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被监护人有财产,则适用第2款规定,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该说有努力实现被害人、监护人、被监护人三者利益衡平的目的。这种沿袭固然可以保障立法与司法的稳定性,但也会将以往立法的缺陷承受下来:第一,第1款被监护人的责任设置不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并非一概可以免责,而是应当根据其本人具体的识别能力而定。识别能力系辨别是非利害的能力,即认识到其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的能力。在加害人有辨别行为对错能力的前提下,明知行为错误而为之,当然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我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依常识可知,18岁之前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可能有识别能力。知错而为者不负责任,有违自己责任原则。第二,第1款监护人的责任就其文字表述而言更接近无过错责任,我国通说也做如此解释。但该无过错责任与其减轻责任事由之间存在矛盾。比照其他无过错责任,如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即可知,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没有过错不应对归责与赔偿有影响。在监护人责任中,却发生了监护人无过错会减轻责任的现象,此系体系违反。立法机关释义书就此认为:“监护人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这样一来,会导致监护人责任在归责类型上无法归属,从而使其缺乏理论支撑。第三,第2款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原因,是其“有财产”。这违反任何一种侵权法上的归责理由。侵权法上根本的归责理由有过错(过错责任)、危险(危险责任)、控制力(替代责任)、公平(所谓“公平责任”)等,但不包括“有财产”。因“有财产”而需承担“财富产生债务之恶果”,“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取决于其有无财产以及财产多少”,此种责任分配方式缺乏正当性和说服力。在一般侵权中,无过错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且不必承担责任,而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却仅因其有财产就要在其个人财产中优先赔偿,两相比较,显失比例。而且,此种责任可能 “使得未成年人长期负担债务,致影响生计,未来生涯规划 (包括结婚、就业),而妨碍其人格发展”。《宪法》第49条规定 “儿童受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然而此处,应受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却承担了比成年人更苛刻的责任, 这种反常对待难以正当化,并有违 《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精神。第四,第2款中,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赔偿后,“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意味着监护人须承担补充责任。此时会发生两个问题:其一,被监护人有充足的财产实际上成了监护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这种免责事由构成显然缺乏法理支撑。其二,该款文义实际上要求受害人先对被监护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未获完全清偿才能明确存在“不足”,然后才能向监护人要求承担补充责任。这样会导致救济上的迟延。对受害人而言,多了一个有能力的赔偿主体(被监护人有个人财产)应当是一个获得救济上的有利因素,但在本条第2款的设计下,被监护人有个人财产反而成了一个可能导致救济迟延的不利因素。以上问题,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已多有学者讨论,并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释论上形成了不同于传统解释方法的“一般与例外关系说”、“内部与外部关系说”、“一般与补充关系说”等学说,更有批评者直接主张以“立法论”路径解决问题。

本来在《民法典》编纂中最适宜以立法手段去解决问题,但从《民法典》第1188条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沿袭来看,这一愿望实际上落空了。在《民法典》新的规则体系中,如何发展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妥当解释论,是当下需要认真讨论的课题。本文依以下次序展开。首先讨论第1188条第1款上的被监护人责任,其次讨论第1款上的监护人责任,再次展开第2款的妥当解释,最后在结论中对第1188条各种适用情形进行总结。此处还须有一个必要的限定。我国实行的是广义的监护人制度,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和成年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制度。本文为讨论方便,将以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为主体来展开,但所获得的结论原则上对成年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责任亦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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