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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检察监督机制运行分析

信息来源:江苏法制报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2 10:23:18  

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检察监督机制在运行中还存在修复目标不够精准、修复监督方式较少、专业化保障不足、修复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检察监督机制的运行,促进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有效修复,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提高修复目标精准度。明确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以环境公益诉讼被告人为主,政府、环保等部门做好专业性保障。制定的修复方案要顺应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原则,重点恢复原有生态系统的功能,同时生态环境修复要达到国家或相关行业的环境质量标准,修复的经济成本要合理,修复措施要易于操作。

  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检察监督机制。修复前,主动邀请专业机构对环境受损地域的损害状况进行调研和评估,拟定修复方案,并邀请当地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修复中,检察机关可单独或邀请环保部门,通过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修复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跟踪监督。修复后,委托专业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书面评价和验收,根据评价情况开展后续监督,并对其中反映出的环境监管工作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检察建议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堵漏建制。

  丰富生态环境修复检察监督方式。在用好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的同时,应积极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专业机构的沟通联络,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检察监督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修复中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开展后续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调研情况,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为生态环境修复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条件。

  进一步夯实专业化建设。深化环境公益诉讼办案组专业化建设,通过邀请生态环保领域专家授课、定期组织集中学习讨论、参加上级检察院组织的专题研讨等方法提升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探索从高校研究人员、专业机构技术人员、环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选聘专家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库,积极借助“外脑”破解工作难题。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健全群众参与和评价生态环境修复监督工作机制,可选取社会关注度高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对修复方案的制定、修复计划的实施以及修复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收集、整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修复检察监督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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