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 > 公益诉讼

马勇: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对策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绿发会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2 12:42:25  

2020年12月12日在福州召开的“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发展”研讨会上,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对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专题发言,以下刊出主要内容:

首先,他对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进展情况进行了宏观阐述。从2015年到现在,公益诉讼发展趋势较好,表现特征有:

1.环境公益诉讼稳步发展。其中,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稳步增长,成为绝对主力军;社会组织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显著趋缓;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寥寥无几。

省市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缓慢起步。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发展,司法实践中二者时常出现诉讼交叉,甚至会出现诉讼冲突的情况。

2.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和边界不断拓展并有创新。除了传统的环境污染(水、气、土等)、生态破坏(珍稀濒危动植物、栖息地等),还拓展出了一些其他类型的诉讼,如文物遗迹、古树名木等损害诉讼、气候变化诉讼等。还出现了一些创新型的公益诉讼,如公共场所的控烟诉讼、自由通行权诉讼等等。

3.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出现融合的趋势。如淘宝网“年检神器”案、德国大众汽车案等。

其次,他总结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存在七大问题和三大困难。其中,七大问题是:

1.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研究支撑缺乏,特别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2.立案难,难立案情况依然存在;

3.专家辅助人制度应用不足,唯鉴定问题普遍存在;

4.损害鉴定评估存在较多不规范,特别是对“期间损失”的评估,差距悬殊,随意性大;

5.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归属、使用和监管仍是制度性存缺,大量赔偿金成为僵尸资金;

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检察院)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省市政府)的诉讼请求高度重叠,不协调问题明显。

7.社会组织被排除在海洋公益诉讼之外,不利于维护海洋生态安全。

三大困难是:

1.地方干预和法院顾虑已成为制约案件正常操作的重要因素;

2.律师合理费用支持不够,优秀律师参与意愿低,难出现高水平案件;

3.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必要费用欠支持,特别是专职人员的投入成本未计入合理诉讼费用,严重影响积极性。

最后,他对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提出八条对策建议:

1.大力支持开展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研究,为诉讼提供指导支持;

2.公益诉讼应实行立案登记制;

3.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包括传统的污染(如水、气、士等)和生态破坏(如森林、湿地、草原的破坏等),也有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包括物种、遗传资源的破坏等),更有控烟等新类型诉讼等,涉及领域广,差异性显著,建议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化规则,落实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要求。同时,鉴于“期间损失”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操作的巨大差异性,要对期间损失的规定重新审视和评估,建议考虑引入民法典已设立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替代;

4.广泛使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国家或地方设立专家库,破解因鉴定评估导致案件久拖不判的问题;

5.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建议设置前置程序(如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规定时限未起诉,且问题未解决,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作为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补充机制;

6.确认社会组织海洋公益诉讼资格,这有利于维护我国海洋环境权益;

7.制定损害赔偿金归属、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突出社会性和公益属性,避免损害赔偿金成为僵尸资金。

8.制定支持律师合理费用和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成本费用的规则,激发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