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从事以上活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危险物的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那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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