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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夸张性的短视频引发的侵犯名誉权纠——从春晚小品《喜上加喜》说起

信息来源: 法务之家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2 16:07:53  

通过对真人真事进行简单的加工制作而拍摄的短视频,是如今短视频制作中的一种常见方式。短视频的制作及发布要达到的效果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短视频制作者和发布者希望要达到的效果;另一个是短视频中被拍摄者和被反映者希望达到的效果,如果双方对效果都满意了,当然就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作品;但如果被拍摄者或者被反映者不满意,尤其是认为该短视频的制作和发布丑化了自己、降低了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则必然会引发名誉权侵权纠纷。今年的从春晚小品《喜上加喜》就反映了这样一个故事。


由贾玲、张小斐、许君聪等5人表演的喜剧小品《喜上加喜》所反映的故事是:儿媳妇张小斐以夸张的手段拍摄了一个《善良儿媳与奇葩婆婆》的短视频一夜之间就火了。由此,儿媳妇兴奋地说到“人要是火就是一夜之间的事”。该视频由儿媳张小斐一人饰两角儿,以夸张的手法将体态丰满而泼辣豪爽的胖婆婆贾玲在短视频表现为:吃了三碗米饭四个馒头后说到“以后就这个量了,七分饱挺好!”还将说话本不是山东腔的婆婆表现为是地道、豪爽的山东腔,以及说话中还夹枪带棒等。婆婆贾玲认为这是儿媳丑化了自己,定会引起自己正在恋爱中的朋友老张对自己的误会并因此导致其恋爱的失败。因此,婆婆来到儿媳家来兴师问罪,要求删除短视频。而恰巧,正在与贾玲恋爱的老张和其儿子看到该短视频后却特别喜欢《善良儿媳与奇葩婆婆》的短视频,认为短视频中的婆婆是他们喜欢的一个开朗大度且豪爽的人,老张和其儿子专门到张小斐家找贾玲,以进一步确认该短视频中的婆婆的形象是由贾玲的原型而来,并要求把他们之间的这个恋爱关系确定下来。当彼此把问题都弄清楚后,尤其是当贾玲也得知老张和其儿子喜欢短视频中的婆婆形象后,很是高兴。于是,各方皆大欢喜,故名《喜上加喜》。

我们说,文艺创作是源于生活并高于生活的。短视频制作虽然不能算是典型的文艺创作,因为短视频一般是反映真人真事或者以真人真事为原型制作的,但也总不能是对我们现实生活或者实际生活的简单“照相”——原封不动地搬到短视频中去,而总是会有所取舍的。尤其是对所取的部分还有所夸张,即将人的某一个特点表现是比实际上更为明显。《善良儿媳与奇葩婆婆》短视频中的婆婆吃三碗米饭四个馒头后说到“以后就这个量了,七分饱挺好!”一节,即是典型的夸张,将本不是山东人以山东腔说话也同样是一种夸张,以表现其说话行事的直率、豪爽等。此时,如果短视频中被表现的人不予认可,并进而还这是认为丑化了自己,并因此认为这样就减低了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引起纠纷就是必然的了。

那么,是不是只要是被反映或者被表现的人认为自己被短视频作品丑化了,就构成对其对名誉或者名誉权的侵犯呢?不能这样认为。因为名誉是对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而名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可见,对一个人名誉或者名誉权的侵犯不能以被侵犯者自己的认识为准的,如此的话,就没有了客观标准,就会有极大的随意性了。既然是侵犯名誉或者名誉权,是社会及他人对其进行的评价,当然是社会上的一般人的认识或者认为,不能是也不该是社会上是某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认识或者认为。而且社会上一般人的认为,主要是在道德品质方面,能力大小方面,而不是在某些性格方面、习惯方面的评价等。因为性格方面、习惯方面等为所谓好坏,例如,性格方面直率豪爽和性格内向,但这并无所谓高下之分、好坏之别。将豪爽型的性格表现的比实际的充分一些,更是与名誉或者名誉权无关(虽然有人喜欢豪爽的,有人喜欢内向的);习惯方面以及语言方面更是于品质和能力不搭界,至于短视频将被表现者的习惯或者语言进行了不适当的夸大,引起个别人的喜欢或者是不喜欢,这也是与名誉或名誉权没有关系的。还有一些问题,则完全是在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产生不同的认识,更是与名誉或者名誉权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例如,在小品《喜上加喜》中儿媳张小斐讲的一个故事,说一个出差广东的山东人看到一个写有“纯正山东煎饼”的煎饼摊便上前问卖煎饼人,这是纯正山东煎饼吗?买煎饼的人用纯正的广东话回答“那系即盐的了!”你可以理解成这是骗人的——纯正的广东人怎么会卖“纯正山东煎饼”呢?你也可以理解广东人学得一手做“纯正山东煎饼”的手艺,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多年在广东摆山东煎饼的山东人学得一口流利的广东话。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有着多种可能性,如果自己不去分析具体的情况而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好恶,或者只根据可能有的其中一种可能性去分析认定,则往往会出现问题的。

短视频也好,其他涉及到人的作品也好,总是要反映人的生活,其所反映的生活或多或少有意无意总会和实际生活有些许的出入和差异。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专门规定有“人格权编”,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保护。笔者以为,其中比较复杂和难以把握和认定的是侵犯名誉权纠纷问题。我们从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名誉和名誉权的侵犯主要是侵权人在主观方面是有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其表现方式是侮辱和诽谤的方式,而且其结果是因此造成是被表现的自然人的品德和能力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或者在客观方面也没有造成被表现的自然人品德和能力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般就不会构成对名誉或者名誉权侵犯。

当然,在法律上不构成对没有或者名誉权的侵犯,其在短视频或者其他作品中,随意抬高或者降低被表现人的某方面能力,改变或者拔高及降低被表现人某方面的习惯等,而这又正是被表现人所不愿意或者所不乐见的,也尽量不要做这样的事,因为这样做了也是不够正当的。除了法律约束外,还有道德上的约束。当然,一旦做了而且又有了纠纷,则双方要坐下来进行充分的协商,把前因后果及来龙去脉讲清楚,误会也可能就消除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其结果还可能是皆大欢喜《喜上加喜》。小品《喜上加喜》不但为我们奉献了一台上好的精神食粮,也为我们认定和化解没有及名誉权纠纷提出了思路和有益的启示。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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