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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 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民法典保护

信息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2 16:59:31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其主要亮点之一。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共6章51条,主要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并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体现了新时代国家全面保障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中国特色法治文明。“名誉权和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主要规定在人格权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相关条款中,在规范内容和保护层面具有独特价值。

“名誉权和荣誉权”规范的内容

民法典人格权编由总则的一般规定和分则的具体条款构成。“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格权分则部分,在贯彻人格权保护一般原则基础上,又是对一般原则的具体化。从规范层面看,“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名誉”的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该条款认为名誉本质是对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若干具体名誉形态的一种社会评价,且将未列举的名誉形态用“等”来指代。上述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拓展“名誉权”保护提供了价值空间。但民法典没有对“荣誉”进行界定,且“荣誉权”相关条款在整个第五章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少。

第二,规定了因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及其阻却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等三种情形除外。另外,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还规定,裁判机关对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六种因素。这六种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

第三,将文学艺术创作中与名誉权有关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了承担民事责任和不承担民事责任两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款对文学艺术创作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明确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类型化区分一方面界定了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创作自由,体现了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赋予“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害方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请求权为“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的潜在危险提供了保护机制,维护了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和荣誉利益。

第五,规定了特定义务人的更正、删除、记载和核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等在赋予民事主体相应请求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媒体的更正、删除义务,信用评价人的更正、删除和核查义务,以及荣誉颁发人的记载和更正义务。更正、删除、记载和核查义务的设定与请求权相对应,体现了“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私法性质。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民法保护

从功能主义看,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在内容、方式、机制、模式等层面都体现了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立场,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呈现了中国特色的人格权保护价值取向。

第一,“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德国公法理论认为人格权作为一项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属于宪法的基本价值。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国家权力有保护人的尊严的义务。人格权作为人的尊严的抽象化表达,集中体现了人在哲学上的主体性地位和道德上的至尊地位,人格权在法律上的确认给予其实现的可能性。但人格权作为法定权利不可能绝对法定化,这有两点原因:一是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人格权;二是新型人格利益的出现。因此,“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不能局限于民法典的实证化表达,除了民法典规定的特定权利形态之外,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产生的其他“名誉权和荣誉权”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基于这样的原因,在立法层面,“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运用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这主要体现在对“名誉”的界定以及“等外等”立法语言的使用,这种保护通过权益开放形式扩张了“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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