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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解读(三十四)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

信息来源:澎湃政务:延吉高速支队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3 09:25:30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案例:

杨某某、章某某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上下车设有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长春经开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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