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人格权损害纠纷案件 > 名称权

知名润滑油品牌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被判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340余万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报业集团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3 10:25:33  

9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通报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典型案例。针对知名润滑油品牌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院判令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340余万。

据该院行政庭(知产庭)副庭长易珍春介绍,原告捷某公司诉称,其为日本最大的炼油商,分别在第4类“润滑油”及第1类“防冻液”商品上拥有多件知名度很高的“矫马”系列注册商标,且上述商标及其相关产品包装、装潢在相关商品上已获得了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皇家矫马公司、淄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售的润滑油商品上及其宣传中使用多枚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即N46润滑油、CH-4润滑油特有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皇家矫马公司注册并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号;注册并使用侵权域名;做出“引进日本高品质技术”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及被诉侵权包装、装潢、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和使用侵权域名,被告皇家矫马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44万余元。

被告皇家矫马公司、淄某公司辩称,皇家矫马公司2015年3月起即停止生产带有“jiaomo”标识的润滑油商品,主观上无过错。该公司并未将其企业名称在相关产品上突出使用,注册涉案域名无主观恶意。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仅是产品商标、名称、等级、粘度等商品信息的简单叠加,并非特有包装、装潢。淄某公司与皇家矫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淄某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

石景山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捷某公司系涉案8枚中文“矫马”、英文“JOMO”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皇家矫马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润滑油商品。原告两次前往被告淄某公司内,公证购买了带有“JIAOMO”拼音且外包装与原告商品类似的桶装润滑油。该商品上印有“日本矫马能源公司 大陆运营商:皇家矫马公司”字样。此后,原告在北京、西安多地公证购买二被告制售的涉案商品。被告皇家矫马公司为网站jiaoma.com.cn主办单位,该网站上宣称“引进日本优异的高品质制作技术,制作设备以及先进的品质管理方法和物资流通方式”。原告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对涉案商品上标注的“日本矫马能源公司”查询后发现,该公司与二被告实际是由相同主体控制的关联公司。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出现在公证购买于淄某公司经营场所的润滑油等商品上或宣传中,且被诉侵权商品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青岛皇家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被诉多枚侵权标识分别与原告8枚涉案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呼叫、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二被告否认公证取得的涉案商品系由其生产、销售并主张二被告之间无关联关系,该事实虽为消极事实,但在原告已提交了证明效力较高的公证书的情况下,二被告仅进行反驳且未提交任何有效力的证据,应当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淄某公司无法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公证人员到其公司经营场所,实地公证购买商品的提货单及收据上均盖有皇家矫马公司公章的事实给予合理解释,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二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关于不正当竞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润滑油商品上使用涉案装潢在先,且通过其持续使用及对外宣传使其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二被告未经许可制售与原告润滑油商品装潢相似的润滑油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皇家矫马公司在无任何正当理由或合法授权许可情况下,其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极易导致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注册并使用域名jiaoma.com.cn,该域名主要部分与原告“矫马”中文注册商标的对应拼音完全相同,构成近似,且与原告子公司在先使用的包含原告注册商标“jomo”的域名近似,被诉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皇家矫马公司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皇家矫马公司在网络上宣传推广公司及涉案商品时使用了“引进日本优异的高品质制作技术,制作设备以及先进的品质管理方法和物资流通方式”等宣传用语,但并未证明其有任何日资背景或引进过日本技术等,明显是想借助原告及其矫马品牌的商誉和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皇家矫马公司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并将侵权域名转让给原告注册使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41万余元,被告淄某公司对其中29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提示:此案系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涉外案件,其处理结果对于规范企业命名、域名注册、商标标识使用行为及平等有效地维护涉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等均具有典型意义。

假冒或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可能会在短期内带来巨额利益,但实则不仅不利于企业自有品牌的创建和长远发展,更将背负沉重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刑事处罚。一方面,经营者应注重创新,积极打造自身品牌。在选择、确定和使用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等商业标识时对他人使用在先且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进行合理避让。另一方面,经营者在商业宣传中应做到如实宣传,不得在经营中进行虚假或片面、有歧义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均应自觉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莫贪“捷径”,不打擦边球,共同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营造优质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