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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概述(五)——重点知识点

信息来源:腾讯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4 13:37:42  

|「受害人过错」

1.概念

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又称混合过错,过失相抵。

2.适用限制。

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3.责任减轻

当受害人过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时,在某些场合仅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方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损害责任。

|「受害人故意」

1.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之时,才能让行为人免责。

2.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在一些特定无过错责任中,例如民用核设施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责任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都明确将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加以规定。

|「第三人过错」

分为两种情形

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则被告应免责,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如果损害完全是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通常被告可以免责,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首先承担责任。

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被告与第三人共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

如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再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被告与第三人共负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物为第三人非法占有而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免责。

2.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与被告过错共同导致,则实际构成多数人侵权,应区分情况判定侵权责任:

(1)如果第三人与被告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第三人与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第三人与被告构成需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第三人与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按份责任。

|「自甘风险」

是指受害人有意识地使自己置于他人所管领的一定危险之中,从而导致损害的情形。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自甘风险和受害人同意存在相同之处,加害人都可以通过主张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提前知晓而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但二者存在根本的差别:

(1)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于文体活动中,而受害人同意则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2)自甘风险是过失侵权的免责事由,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条件则针对故意侵权。

(3)自甘风险中危险的实现具有不可预测性,而受害人同意中,损害的发生是确定的。

【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需要为受害人承担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必要支出。除此之外,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用。

2.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

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除了赔偿一般损失外,还需要额外对加害人支付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

3.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还需要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综合死者的年龄和收入状况综合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但是,在存在多个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统一赔偿金的标准。例如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等各种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情形。

|「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

1.其他人身权益,是指除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益,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人身权利与人格利益。

2.计算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以下思路进行赔偿:(1)受害人受到的损失。(2)加害人因侵害行为获得的利益。例如,某企业未经某明星的允许在其商品包装上使用该明星的肖像,因而节省了一笔本应支付的代言费,这笔代言费就可以视为该企业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3)在受害人损失和加害人获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可以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4)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受害人损害的实际情况等。

|「侵害财产性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

1.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被侵权人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直接损害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如物品毁损灭失或者物品损坏带来的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直接损害包括消极财产的增加。同时,受害人为了维修财产以期恢复原状,为此支出的合理修复费用,同样属于所遭受的直接损害。

2.间接损害。

间接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财产权益遭到侵害,从而使得本应该获得的利益丧失。如何认定因侵权行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一般需要考虑以下标准:(1)能够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利益;(2)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3)利益的缺失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3.财产损失的计算。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非财产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

我国立法称之为“精神损害”,是指与财产变动无关的,表现为生理上或者心理上痛苦的损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通过金钱对损害的间接填补与他样填补。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2.侵害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3.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

4侵害特定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具有独特性,在私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应该从法律整体的角度加以谨慎对待。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制,仅在法律具有明文规定时方可予以适用。

(1)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

(2)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3)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3.除此《民法典》规定的明确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情形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法》等法律中也存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情形。

4.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已经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加以适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财产状况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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