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法条之前,我先来重提一条2016年7月的旧闻: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违规擅自在猛兽区下车,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事情发生后,舆论一边倒的指责在猛兽区任性下车的女子,却同情伤人害命的老虎,结果十分耐人寻味。
一、动物造成损害,责任大小有差异
1、家(单位)养动物条款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是规定家养和单位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属是无过错责任。但如由被侵权人自身引起,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无责或减责。
2、烈性犬条款
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是规定违规饲养危险动物(体型较大、攻击性强、危险性大)造成的损害,责任明显大于1245条。
3、动物园养动物条款
第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改条规定,有的专家学者表示了异议,因为老虎、狮子、熊等猛兽,杀伤力远大于1245条和1247条中的动物和烈性犬,为什么动物园证明尽责后就无责了呢?
二、动物园养动物为何要设无责条款?
1、动物园的社会公益性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主要是由珍稀野生动物转化而来,通过集中圈养来满足国民的好奇与求知欲望,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2、动物园的社会稀缺性
一个功能和种类齐全的动物园,是要投入巨资的。全国的动物园并不多。一般都在省会城市和重点城市。数量比较稀少。
3、动物园的自然保护性
动物园的动物一般都是珍稀动物和重点保护动物,是需要国家予以保护和支持的,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物种保护价值。
综合以上三点,民法典是想通过无责条款来保护动物园的存续和发展,不能因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一起或几起伤亡,来拖累或拖垮一家动物园!
三、家养、烈性犬的损害责任为何要大?
烈性犬是禁止饲养的,造成损害就是全责。同时家养、弃养的动物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大量性,国民接触和遭到损害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动物园里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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