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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信息来源:澎湃政务:云浮司法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4 19:44:32  

基本案情

近日,市民陈女士来到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咨询有关被他人宠物咬伤的法律问题。据了解,春节期间,陈女士带着4岁的女儿在小区内散步,一只没有拴绳、没有戴嘴罩,但脖子上有狗牌和项圈的拉布拉多宠物犬突然冲出来扑向她们。陈女士用自己的身体护住了女儿。但那只已成年的拉布拉多体型较大,陈女士被扑倒在地,女儿的腿部被抓伤,陈女士也被狗咬了一口。经过医院的初步治疗后,陈女士找到了拉布拉多的主人住同一小区的廖先生,要求其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但廖先生态度恶劣,拒不赔偿,认为宠物狗咬伤、抓伤别人是狗自己的行为,他不需要承担责任。陈女士特意向工作人员咨询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她维权。

对此,市法援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该拉布拉多宠物犬当时并无主人牵绳、拴绳,也没有戴嘴罩,扑向路上正常行走的陈女士及其女儿并致她们受伤,属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犬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廖先生,应当赔偿陈女士及其女儿的相关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民法典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独立成章,使国家对文明饲养动物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地的动物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否则,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民法典还明确,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是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负全责。在此,市法援处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避开高峰期和人员密集的地方。另外,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少这方面纠纷,我们建议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动物,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依法文明饲养,尽到管护责任,让饲养动物与人一起共享和谐生活。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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