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中公路管理部门的过错如何认定?

信息来源:朝阳元甲交通事故理赔中心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5 11:25:13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9日23时40分许,在怀柔区京承高速怀柔出口,原告杨某放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单方撞上砖头,导致原告杨某放所驾车辆变速箱及左前摆臂损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居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杨某放负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照片显示在事发地点有砖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发路段出现的砖头系被告京承高速公司所为;被告京承高速公司称事故发生地点处于其管理路段,被告京承高速公司提交的路产巡视记录载明,2016年1月9日,该公司就道路情况、控制区、安全设施、专项情况等进行路产巡视,当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于10点29分、15点33分、22点15分三次路产巡视至怀柔站并行经事发地点,当日巡视班次仅于18时28分接报进京K30+900一辆大货车追尾一辆小货车,该公司工作人员于18时54分到达现场,事故占用右侧两条行车道,小客车上1人受伤,无路损,21时处理完毕,除此之外,该公司未接报要求处理路产案件的情况,该日班次路产巡视未见异常。被告京承高速公司提交的日常养护巡视记录载明:2016年1月9日8时至12时对京承高速路段养护巡视一次,清扫车:作业无扬尘,保洁:保洁人员逆向拾捡。

争议焦点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中公路管理部门的过错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京承高速公司系事发路段的管理人,其负有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以及保证高速公路处于安全畅通良好状态的义务,同时在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事发之前的合理期间曾有请求救援清障信息的证据,且京承高速公司对于路面障碍物的清理义务系及时清障义务,而非随撒随清义务。根据京承高速公司提交的路产巡视记录,证实事故当天该公司曾对事故路段三次路产巡视、一次养护巡视,履行了管理、养护职责,符合了公路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杨某放要求被告京承高速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及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6)京0118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放的诉讼请求。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