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回家的心也开始蠢蠢欲动,刚刚在律所忙完今天的事情,看一眼时间,已经是将近八点了,沏一杯小茶,然而只要是闲着就喜欢胡思乱想的我又回来了,突然想起一入深秋的老家就是忙于收割水稻的季节,那时候还没有机器,只能用镰刀来收割,捆成一捆,然后又将其在马路上铺平开了,让太阳暴晒,经过路上车辆的碾压使稻穗脱落。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车辆在其上滑倒导致车主受伤,所产生的责任如何承担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
本条规定的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倾倒、遗撤固体物。例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例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热力井向道路散发出大量蒸汽。
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要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_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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