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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条漫——第十七篇:文明养宠

信息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5 15:07:58  

为了更好地向广大群众宣传民法典,华漕司法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法萌普法团队、法绘说画工作室,结合高校与社会化普法力量,创新形式,围绕着民法典的亮点内容精心制作了民法典“法绘说画”系列。将民法典中生涩难懂的法条融入到身边的常见问题中,用漫画的形式让法律说话,直观生动,便于理解。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以案释法

近年来,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许多在主人面前温顺乖巧的小狗,让不少路人惨遭“毒手”。2019年的一个夜晚,刘某带着自家的德国牧羊犬散步,在没有拴绳的情况下,犬只突然袭击了正在附近散步的张某,导致张某当场摔倒。次日到医院就诊时,确认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之后张某报警,民警通过调阅事发时监控确认狗主人是刘某。然而刘某认为这件事纯属意外,拒绝赔偿。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刘某饲养的犬只袭击张某,刘某作为涉案犬只的直接管控人对涉案犬只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刘某不能证明存在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刘某应当承担张某被其饲养犬只咬伤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刘某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犬只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和威胁。最终,刘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宠物犬“飞扬跋扈”,主人担责赔钱,重在树立管理意识

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饲养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动物饲养人来说,法律严格限定了免责情形,只有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责任,且不能全部免责。因此,要想避免天天为自己的宠物“擦屁股”,归根结底饲养人应当树立起基本的宠物管理意识,在饲养行为中获取精神宽慰和愉悦的同时,承担起审慎管理的义务。

只有当宠物饲养者先做到了文明养宠,身旁的人再到社会才能更好地对这些可爱的生灵进行理解和帮助,大家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获得一个美丽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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