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

建筑物坍塌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信息来源:水利设计师茶楼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5 16:46:22  

2021年6月19日12时37分,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湖南省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日前发布的《汝城县“6•19”较大房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建筑物坍塌事故常常伴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根据相关主体承担的事故责任性质,建筑物坍塌事故责任可区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本文拟采取民事诉讼中案例分析方式,以梳理裁判观点,分析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

(一)相邻旧房合法合规拆除,造成自家房屋倒塌,损失赔偿是应由哪方承担,如何分配责任

1、基本案情

建设单位锦强公司将其原师范旧房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飞阳公司,并提供设计图纸。陈某等以其房屋在原师范旧房拆除施工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受到损害,造成房屋开裂、倒塌等,致使其财产损失而诉求赔偿。经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一)推断现有受损或受损加剧现象原因如下:1.项目在前期施工和基坑开挖过程中,对已基本稳定的房屋结构和地基基础产生扰动;2.受鉴房屋建设较早,使用时间长,存在自然劣化,部分环节施工不够规范,房屋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较差…”

2、裁判结果

锦强公司应对房屋修复费用承担80%的责任。陈某一方应自行承担20%的修复费用。对于陈某一方支出的鉴定费用,双方也应按该责任比例分担。

3、民事责任分析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图纸供施工企业施工,没有证据证明施工企业存在未按图施工情形。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施工造成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损害。工程项目在前期施工和基坑开挖过程中,对陈某已基本稳定的房屋结构和地基基础产生扰动,是造成该房屋裂缝、坍塌等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锦强公司应对房屋修复费用承担80%的责任。陈某的房屋建设较早,使用时间长,存在自然劣化,部分环节施工不够规范,房屋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较差,也与本次房屋受损有一定的关系,应自行承担20%的修复费用。对于陈某支出的鉴定费用,双方也应按该责任比例分担。

参考案例:案号:(2016)闽0322民初4667号

(二)建设单位提供未经图审的设计图,在施工单位提出有安全隐患时不重视,新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交装修公司装修,装修过程中坍塌,建设单位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各方按什么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1、基本案情

原告金源公司将其国际会议中心会议厅工程交给被告设计公司设计、被告建工公司施工,被告力源公司监理,后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交由装修公司装修。装修过程中,天降大雨,会议厅吊顶钢结构及屋顶整体坍塌。后经各方共同委托检测中心对事故原因分析并进行安全监测,分析为:“出现本次网架垮塌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方面不利因素叠加的结果,网架钢结构支座施工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现场屋面排水通道不畅,网架舞台部分杆件挂件较多(安装方式不当),也放大了这种安全隐患的存在,加之突遇大暴雨积水的影响,从而造成会议厅网架坍塌质量事故的发生。”

2、裁判结果

原告金源公司与被告建工公司、设计公司的责任仍应按30:40:30的比例承担,损失范围按鉴定意见载明的意见确定。鉴定费用亦按照该比例承担。

3、民事责任分析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提交经过审图的施工图纸、在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图纸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也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在工程结束后未对主体进行五方验收即投入使用、在装修时没有考虑会议厅顶部网架钢结构的承载能力、在日常使用管理中疏于管理、维护和保障落水管通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上述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些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工单位建工公司施工存在支座处钢板厚度不均匀,部分钢板尺寸、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钢板安装存在偏心,部分支座连接处焊缝不饱满,个别螺栓松动,锈蚀现象在支座处多处存在,焊缝质量等级设计为二级,实际检测所有焊缝均未焊透,焊缝缺陷等级为四级,网架支座及牛腿焊缝质量不合格,该部分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建工公司存在过错,上述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些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设计单位设计公司设计网架较多杆件不满足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连接螺栓根部焊缝应力超过材料的屈服强度,加之焊接缺陷等因素,是造成案涉事故的因素之一,设计公司存在过错,上述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些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案例:案号:(2020)陕10民终351号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物倒塌,项目尚未完工交付,施工方是否可作为受损主体提起诉讼,检测报告内容显示存在未按图施工可能,施工单位是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各方应按什么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

金山镇政府代表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将景观人行便桥工程委托设计公司设计,村委会作为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交由东方红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业主方进行了设计图纸交底和图纸会审。东方红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钢结构施工。钢结构部分完工后,在该钢结构桥面上进行混凝土浇筑,该主跨钢结构部分在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突然垮塌,墩柱倾斜、引发桥面板塌落。后各方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载明:该桥的设计施工图由于存在结构体系选型不合理、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等原因,造成在原告进行施工工况2时发生坍塌。另经《检测报告》,证明其施工的为I类基桩,且桩身完整性合格;“桥面板由原立模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变更为亚型板上浇钢筋混凝土板”的事实存在。

2、裁判结果 

设计公司承担70%责任,施工公司承担30%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已完工部分的造价,现场清理费用,造价咨询费用、鉴定费等。

3、民事责任分析

东方红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其施工建设的尚未竣工验收并交付给发包人的钢结构桥,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该桥在施工过程中因垮塌所造成的损失,其依法享有向责任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检测报告》和《解答函》均确认了“该桥的设计施工图由于存在结构体系选型不合理、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等原因;该工况下主跨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主跨自振频率0.31Hz较小,稳定系数0.95小于1.0,上述两项设计指标均不满足规范要求,也是造成本次垮塌的主要原因”。同时,该《检测报告》20页中还载明了“桥面板由原立模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变更为亚型板上浇钢筋混凝土板”的事实存在,且设计公司又坚持认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变更了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鉴于本案诉争的人行便桥已经不存在的实际情况,本院从该案现有的证据出发,参照《检测报告》和《解答函》,综合确定设计公司承担本案人行便桥垮塌损失70%的民事赔偿责任;施工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人行便桥垮塌损失30%的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2019)渝0119民初3076号、(2020)渝03民终603号

综上,建筑物倒塌问题的民事责任多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以相关主体存在过错,该过错对造成坍塌有因果关系,法院一般综合现有证据在相关主体之间分配赔偿责任的承担,责任承担范围多为经鉴定意见确认的金额,另有鉴定费、造价咨询费等。本文在研究相关规定及案例的基础上形成,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人士。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