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条文规定可知,《侵权责任法》第28条已经完全被新的《民法典》第1175条所采用,未来依然适用。
关于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问题,杨立新教授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是,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唯一原因)的情形。
二是,第三人责任受于抗辩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其在使用时也需要具有相应的条件。
三是,第三人原因的一般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免除加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