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网络用户侵权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8 15:15:54  

——赵晓航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判决要点】

1. 自然人的名誉权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以及审核义务方面进行分析。

【案件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403号

【当事人】

原告:赵晓航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0号,百度用户“俏女佳人”于百度百科网页“赵忠”词条简介中使用“赵忠是大文贼”,并删除了赵忠的代表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该词条“提交”给“百度百科”,经其“编辑审核”很快即发布在百度网页上,且保留至2018年7月15号。

2018年7月初,赵晓航先后赴百度公司投诉部门、通过“百科” 网页申诉渠道维权投诉,提出法律主张。7月16日百度公司将上述侵权字段删除后,于7月24日对赵晓航前两次维权投诉给予了短信回复。赵晓航认为该“回复”规避法律义务。

赵晓航于2018年8月6日将投诉寄达“百度公司法务部”,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6元人民币。赵晓航认为百度公司非但未给予任何答复,反而对其《百度用户协议》《百度百科用户协议》采取删除、规避等手法予以“修改”,推卸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名誉权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赵晓航主张的侵权事实涉及到其父死亡后的名誉侵权,因此法院首先需要确定赵晓航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赵忠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在上述两个问题均成立的前提下,需要对百度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分析。

一、赵晓航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首先,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死者近亲属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权利。

其次,对死者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不仅侵犯了死者的名誉,也影响到近亲属整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因此,对于死者任一近亲属,均有权请求法院对死者人格权进行保护,也可以同时基于其近亲属身份追究侵犯其本人人格权的责任。

二、赵忠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

百度百科是以百度用户创建、编辑的词条内容作为基础,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知识的开放平台。尽管案涉词条并非“赵忠”亲友所创建,或者授意他人创建,但根据赵晓航所述可知,词条创建时的内容获得赵忠亲友的认可,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该词条了解赵忠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并形成对赵忠的客观评价。赵晓航提供的大量证据,可充分证实赵忠系歌剧《红珊瑚》的作者之一。

“俏女佳人”系某百度平台用户,通过编辑“赵忠”词条,将原词条中的代表作品,歌剧《红珊瑚》删除。尽管“俏女佳人”并未直接发表否认赵忠代表作的言论,但此种掩盖事实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地了解赵忠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造成赵忠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俏女佳人”在案涉词条中的“简介”末尾添加明显对赵忠职业道德、人格加以侮辱贬损的言论,基于百度百科的开放性,上述内容一经添加,将可被赵忠的亲友,以及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获悉,且从内容发布至被百度公司删除,历时五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赵忠的名誉。

三、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其开办的百度百科,为互联网用户上传、浏览各类信息提供开放的平台。该公司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各项义务。

赵晓航主张百度公司存在过错并构成侵权,主要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俏女佳人”的实名注册信息,未对该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因此,对于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以及审核义务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提供“俏女佳人”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案,百度公司已向法院披露“俏女佳人”的注册信息。“俏女佳人”账号注册时,我国尚未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注册时进行实名认证,因此百度公司无法提供该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存在过错。

(二)关于对百科词条的审核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注册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在被侵权人有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但是对于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要进行主动审核并采取措施,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晓航在发现案涉词条被修改后通知了百度公司,百度公司经审核后进行了删除。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在删除侵权字句之前,百度公司是否对本案侵权行为应当进行主动审核,即百度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是否应当采取措施。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中,对于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的“知道”列举了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结合本案情况,应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以下三方面分析百度公司的审核义务。

1.百度公司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正如介绍,百度百科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用户可以免费自由访问并参与撰写和编辑,从而达到不断收集、丰富各类知识的目的。

同时,在海量词条内容的基础上,借助百度公司搜索引擎功能,能够让互联网用户对其信息需求进行精准定位。

客观上,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引发侵权的风险。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应当具备预防上述风险发生的意识,并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

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到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极易出现主观化、情绪化以及特殊针对性的表达。因此百度公司对于百度百科人物类词条编辑的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

2.百度公司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根据陈述,百度百科从发布之初,通过用户协议的形式公布内容发布规则,且协议内容不断更新、完善,以此作为预防侵权措施的手段之一。本案诉讼中,百度公司始终未向法院提供案涉词条被“俏女佳人”编辑时所适用的用户协议。

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应当具备保存其历次更新用户协议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对于案涉词条被“俏女佳人”编辑时百度百科的内容发布规则,百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即便根据百度公司所能提供的最早版本的用户协议,即2015年7月经公证的《百度百科协议》进行对照,其中对于禁止发布含有侮辱、诽谤、虚假性的内容均进行了提示,亦不能说明百度公司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分析如下:

其一,百度公司称,案涉词条被“俏女佳人”编辑时并不需要审核通过,但无法提供当时的编审规则。基于法院对百度公司存证责任的分析,百度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二,根据人物类词条编辑存在的风险分析,以及百度公司应当具备的防范意识以及管理能力,百度公司应当对该类词条的编辑内容是否侵犯名誉权等人格权进行审核。

反观本案中“俏女佳人”对案涉词条进行的两次编辑,均未提供任何参考资料,且在添加侵权字句时修改原因为“赵忠品质不好,应该揭露!”,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百度百科完全可以对不当编辑进行阻却,但是两次编辑均短时间获得通过,说明百度公司并未通过有效措施对不当编辑行为加以预防和控制。

以上分析足以说明,百度公司在应当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

四、百度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百度公司未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给赵晓航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百度公司应当赔偿赵晓航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关于赔偿数额,赵晓航主张的金额仅为象征性赔偿,法院予以尊重并支持。

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由于本案纠纷主要因案涉词条的编辑行为所引起,公开消除影响的范围也应当限定于案涉词条本身。

为达到合理范围消除影响的目的,赔礼道歉应当以声明的形式,在百度百科中案涉词条页面的显著位置予以刊登,声明内容需经过法院审核。对于刊登声明的时间,由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达到消除影响、慰藉受害人的效果进行确定。百度公司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在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百度公司承担。

法院同时要指出,随着互联网产品与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升级,以百度百科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经逐步成长并发展成为媒体舆论、互联网用户乃至整个社会重视和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呈现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这种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结合的属性,继而对互联网内容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本案中看似一个网络百科的词条被篡改,但其结果不单是对特定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更影响到网络百科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影响到互联网用户和社会的利益。因此,百度公司为了降低运营风险而扩充免责内容的做法并不足取。

百度公司在保持、促进网络百科知识共享、人人协作的同时,有责任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核系统的逻辑判断、运算能力,辅之以增强对词条创建、编辑的人工审核力度,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让网络百科类产品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互联网发展。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百科“赵忠(原海军装备政治部副主任、剧作家)”词条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赵晓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七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晓航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

三、驳回原告赵晓航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欢迎与我们联系;

3、本报告 电子版已从www.shipa.org移至www.shangzhiip.com发布,将定期在《中国知识产权案例报告》中选登,敬请留意。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