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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侵权言论,发布者及网络服务平台如何界定责任?

信息来源:小凯说法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8 15:52:30  

【案情简介】

李某与边某曾共同就职于一家公司,大部分时间是直属汇报关系。边某于 2019年12月30日离职。边某离职后通过其今日头条账号发布和传播一系列文章,与李某和边某共事经历高度一致。文章中虽未明确使用李某姓名,但所使用的侮辱性代称,以及引用的大量工作材料、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都与原双方共事期间高度吻合。

涉案文章以第一人称,讲述自己在天津某IT公司的就职九年多至最后被裁员之后的工作经历。文中其同事名字均为字母代称,作者将公司同组一些同事描述为“渣滓们”“很多毫无道德底线,颠覆三观的人”“苍蝇”“那些天天装得人模狗样的,吃人饭,说鸟语的人”“垃圾小人”,其中将同事“DSB”描述为“无能”“昏庸”“脑残”“喜欢打小报告的人”“被主管开除了的垃圾”“藏污纳垢的渣滓”“准下十八层地狱”等,文中有大量实际发生时间和地点的描写,并附有多个表情包、微信聊天截图作为配图,其中人物名字进行了遮盖。

虽然涉案文章并未直接提到李某的姓名,但通过涉案文章的内容描述,很多同事很容易就能看出其中人物原型就是李某。这给李某的工作、生活、收入和健康带来了巨大影响,导致其失眠压抑,精力不集中,后经医院确诊为中度抑郁焦虑症,需持续治疗。

李某认为,边某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侵权链接,边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是互联网平台,其业务收入与注册用户数量、发布的信息和流量有关,因而其必然因边某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而获利,故应上缴不当得利,并对李某做出赔偿。据此,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边某在其自媒体平台上发声明道歉,并向李某当面或视频道歉,并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5万元,同时要求字节跳动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道歉、上缴不当得利并对李某做出赔偿。

【被告抗辩】

边某意见:

一、李某提供的证据中大部分是外文书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诉讼必须提供中文翻译件证据。即使按照现行的英文翻译,文章里面的英文翻译成中文也没有李某的名字,李某所述的谐音,是自己的臆想,毫无依据,不能证明该谐音就是李某本人。

二、边某称其从未在知乎、微博、头条发布过任何针对李某的攻击性言论,并且李某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虽然由李某提供的URL可以进行访问,但该账号粉丝和关注均为零,没有任何知名度,文章也没有明确指向李某。

四、李某声称文章通过匿名信的方式在同事间有传播,推测是边某,这是李某自己的主观臆断,毫无依据。

五、李某对网络上的文章,或断章取义,或捕风捉影,就认为是自己,这完全属于个人胡思乱想,恶意诉讼。

六、即使李某患有抑郁症,也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边某无关。

字节跳动公司意见:

1、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仅提供服务平台,本案内容是用户自行发布;

2、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仅提供网络存储服务,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检查相关内容,发现边某已经发现内容自行删除,前期也未接到投诉;

3、公司履行了披露义务及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4、涉案文章不具有指向性和关联性,且对李某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字节跳动公司主张该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及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李某针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观点】

1、涉案文章中边某虽然使用了名称谐音、公司名称缩写等,但结合涉案文章中出现的固定电话、工作地址、手机尾号等信息,可以认定文中的人物指向的就是李某。在涉案文章中,边某使用“无能”“昏庸”“脑残”“喜欢打小报告的人”“被主管开除了的垃圾”“藏污纳垢的渣滓”“准下十八层地狱”等侮辱性词汇进行人身攻击,这些内容势必会导致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结果。故涉案文章中存在侵害李某名誉权的不当言论,边某在其今日头条主页发布涉案文章链接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2、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李某要求边某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3、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相关用户发布的文章并不具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及时对涉案内容做出删除处理,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1、边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今日头条账户发布致歉声明,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需至少保留48小时;

2、边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300元以及涉及公证的交通费20元。

【法律评析】

1、《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边某为发泄个人私怨,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侵权信息,并给受害人李某的权益造成了明显的侵权,故边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侵权信息的,首先应由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字节跳动公司及时采取了上述措施,故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3、互联网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轻者,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奉劝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给自己招惹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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