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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持续侵权引发的再次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甄别

信息来源:腾讯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3-01 09:21:30  

判决要点

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在前诉中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未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再次被起诉,虽然后诉所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与前诉判决涉及的行为相同,但该持续侵权行为对权利人产生新的损害后果,亦对权利人造成新的损失,可以视为新的事实,权利人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诉不应当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基本案情及原被告诉辩主张介绍

原告厦门思明某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厦门某菲门诊部)因与被告新罗区某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新罗某菲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1日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生效后,新罗欧菲门诊部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厦门某菲门诊部发现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停止侵权行为,仍然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遂于2019年6月和9月经多次公证取证后再次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新罗某菲门诊部辩称

1.答辩人没有新的侵权事实存在,原告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均已在前诉中进行了法律评价。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公证保全证据所涉及的行为与前诉中证据所涉及的行为一致,答辩人没有在生效判决后重新发布涉案的信息。

2.答辩人已经根据前诉终审判决进行整改,本案实质是前诉判决的执行问题。根据前诉判决,答辩人有权继续使用“某菲”企业字号,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字号。答辩人已经按照生效判决进行整改,在经营场所、营业资料、网站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中规范性使用企业名称,且启用了新标志,与之前的标志有明显的区别。本案原告的证据反反映的行为已经终审判决生效,且仍处于生效判决两年的执行期间内。如果原告认为整改不到位,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指导答辩人进行整改。

3.本案与前诉属于同一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由于已经有生效判决,是重复起诉,应当依法驳回。

一二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新罗某菲门诊部侵犯厦门某菲门诊部商标行为提起的诉讼,就该侵权行为,厦门某菲门诊部已提起过诉讼,该案判决已生效。对于新罗某菲门诊部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厦门某菲门诊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厦门某菲门诊部就相同的事实、理由针对新罗某菲门诊部提出与前案相同的诉请属于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其起诉。厦门某菲门诊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在前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就其应承担的停止侵权部分责任并未主动履行,应视为前诉判决生效后,持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本案所涉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前诉判决涉及的行为相同,但该持续侵权行为对原告产生新的损害后果,亦对原告造成新的损失,可以视为新的事实,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复起诉。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解 析

侵权行为人因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实践中经常出现,即通常所说的重复侵权、持续侵权。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往往会针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行为人则抗辩权利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要求驳回起诉。针对此类纠纷,关于权利人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有观点认为,基于知识产权持续侵权再次起诉的当事人与前诉相同,诉讼标的均指向相同的侵权行为,诉讼请求均是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因素,应当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起诉。这也是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理由。但笔者认为从知识产权持续侵权的表现形式、侵害对象、侵权后果及新诉的诉讼请求内容来看,因持续侵权引发的二次诉讼与前诉存在本质性的区别,并不属于民诉法所规定的重复起诉,理由如下:

1. 前案既判力一般只针对截止特定时刻的侵权行为。

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在判决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时,都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从一般的裁判思路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在证据显示的那个时间点实施了侵权行为。有观点认为,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在起诉之日已经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即可推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则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所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文义来看,判决停止侵权应当是针对截止起诉之日至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在证据显示的时间点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以判决停止侵权就是针对被告当时的侵权行为,不能当然认为是截止至起诉之日至。从法理和审判实践的主要观点来看,判决停止侵权应当是指截止起诉之日止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如果侵权行为不再持续,自然无需再判决停止侵权。综上分析,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认特定时刻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状态,而不是确认所有未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状态。2018年第5期的《最高法院公报》刊登了“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该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基于持续性专利侵权提起的多次诉讼,须对重复侵权和重复起诉进行区别。仅因前后诉讼的当事人一致、涉案法律关系相同不能轻易认定为重复起诉,还需考虑前后诉讼指向的侵权时段、前后诉讼中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侵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前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本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规制,但原告并未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在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选择再次起诉缺乏依据。对此,笔者认为,前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停止侵权的具体范围予以了明确。被告本应主动履行该判决内容,即对侵权标识主动予以整改。被告显然不能以原告未申请强制执行,而作为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

2. 知识产权持续侵权会产生新的侵权事实和侵权后果。

如果被告在生效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后并未主动停止,这种持续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管是生产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均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产生新的损害后果,也就是因被告的持续侵权行为会给权利人带来新的损失,被告则会获得新的非法所得。故原告在后诉中也均会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没有及时停止,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存续。另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另外一个不同点还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也就是侵权的手段可能不断翻新。特别是在涉及商标、装潢等标识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判断是否构成近似本身就是一个审理的难点和焦点。被告在新诉中也往往会抗辩已经对前诉判令停止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比如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主张其已经对前案中被诉的侵权标识进行了整改。所以如果简单地将后诉涉及的侵权行为认定为属于执行问题,则可能出现在执行环节对前案判决没有审理的事实进行认定,这超出了执行阶段审查的范畴。因此,认定被告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需要通过在后诉中进行实体审理查明为妥。

广东高院审理的上诉人佛山市鼎毓铝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承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二审判决生效前,针对一审侵权行为的延续行为另行起诉的,不属于重复诉讼。1.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规定中“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并不是仅仅指该案一审生效判决或者二审生效判决之后发生的事实,应当是指该案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事实。也即是说,针对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一般而言,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认特定时刻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状态,而不是确认所有起未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状态。“特定时刻”应当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能够提起新的事实主张的截止时刻,也即是一审程序中法院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当中,双方当事人辩论终结的时刻。二审程序虽然也有对事实问题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形,但是,二审程序审理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状态的“特定时刻”,仍然是指一审程序中确定的“特定时刻”。因为,一般而言,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状态的时间截点,仍然以一审的确认为基础。除非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变更该时间截点,才有可能存在例外情形。3.判断后一案件相对于前一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还应当考察前一案件审理的事项是否包括了后一案件审理的事项,如果前一案件没有包括后一案件审理的事项,则后一案件不属于重复诉讼。”《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年)》引用的“徐永伟与华拓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明确了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以侵权行为在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为由提出增加损害赔偿数额,属于对一审诉讼请求的增加,原告可就该行为另行起诉;原告为调查此期间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不在本案处理之列。”前述两案所涉侵权行为虽然与本案有所不同,即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是在审理阶段发生的,而非在裁判生效之后。但两案裁判的核心观点实际上均明确了某一阶段的判决只是针对特定时刻的侵权行为,对于延续到该时间截点之后的侵权行为可以视为新的事实。笔者认为相关的裁判理由对处理本案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3. 针对持续侵权可以考虑赋予权利人选择再次起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浙江高院关于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若干问题的纪要》(2015.7.20发布)第三条规定:“裁判生效后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区分两种情形:1.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论侵权行为是持续还是反复,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但针对该裁判生效后发生的侵权主张赔偿的应另诉。2.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就新的事实另行起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责任,持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再次提起新的诉讼,也可以要求对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前述相关高院的规定从有利于保障权利救济的角度,赋予了权利人一定的选择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文/ 蔡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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