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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被乙家阳台上坠落的花盆砸伤,由谁来赔偿?
案例
乙租住甲的房屋。一日,乙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砸伤行人丙。丙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解答
该案系不动产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物件侵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不动产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但这三者之间并非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由谁来承担要看谁对不动产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修义务。本案中,甲虽然为所有人,但乙为实际的使用人、管理人,故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伤丙的责任应由乙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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