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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辑|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信息来源: 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09 13:41:32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因某日天气骤变刮起大风,原告夏某在集贸市场买菜时,附近一小区顶楼一块长约6米、宽约1米的彩钢瓦被大风吹落,砸在夏某身上致其受伤倒地,后夏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16天,出院后夏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十级伤残。经派出所侦查证实,对夏某造成损害的彩钢瓦系某小区某楼顶层加盖的第七层屋顶脱落物,该户主为被告谌某,其对加盖的第七层出租场地未办理相关权证。且谌某(甲方)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中国铁某武汉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涉案场地租赁给中国铁某武汉分公司使用,合同约定改造和装修场地时,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改造和装修,不得改变该场地的建筑结构及影响该场地的安全,如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和装修,造成甲方及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时,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合同签订后,中国铁某武汉分公司取得场地的使用权,在场地租用期间,应谌某要求,中国铁某武汉分公司对租赁场地进行了改造和装修,改变原房屋结构,搭建工棚加盖彩钢瓦,用于二被告的保护基站和房屋防渗漏使用。

【裁判要点】

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该原则为法定原则,不因租赁双方的合同约定而改变。

【裁判结果】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国铁某武汉分公司赔偿原告夏某因遭受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共计94940.75元;二、被告谌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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