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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何认定

信息来源:法润泸州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10 10:04:14  

某珠宝公司的钻石专柜地面铺设了地砖,柜台是玻璃边框、玻璃台面,柜台外随机放置了简易坐凳。销售时,营业人员在柜台空间内提供销售服务,消费者在柜台外选购商品。一天,刘某到该柜台选购手镯,营业人员将一款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交给其查验。刘某手持该手镯,转身搬动坐凳,欲坐下仔细检查时,手镯不慎从其手中滑出,坠落至地面,手镯局部出现明显裂纹。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珠宝公司遂以刘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应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部门对该手镯受损前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受损前价值为14.75万元,同时法院向多名专业人员咨询,均表示该手镯残值是其完好时价值的10%—20%之间。原告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75万元,受损的翡翠手镯归被告所有。

法院认为

双方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原告经营的翡翠手镯易损易碎贵重物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商品标准。原告的安全防护措施明显缺失,应对手镯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消费者,在选购、查验手镯时疏于注意和防范,致手镯滑落坠地受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因双方尚未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

商业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不确定对象,应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而致商品发生损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主要取决其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等因素。本案中,如果珠宝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使刘某在选购手镯时不慎致其坠落地面,损害结果也可能不会发生,珠宝公司存在较大过错。刘某如果在选购、查验手镯时尽到了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手镯坠地受损的后果也就可能避免,被告存在一定过错。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综合考虑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过错状况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珠宝公司对翡翠手镯受损承担70%的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比较合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编语录在此小编建议安全保障义务人日常对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管理服务、保安防范充分注意,多采取告知、提示、及时防范等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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