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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电商平台在网约运输服务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信息来源:长安律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5 16:56:36  

网约车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无论是滴滴客运还是以货拉拉为代表的的货运平台,都为我们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那么网约运输服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物流电商平台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就通过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案件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终 943 号

基本案情:王某诉称,其同行人张某州于 2018年11月通过手机货拉拉APP 下单,从广州运送货物到深圳,货拉拉公司接单后指派黄某建驾驶赣 KG9667号小型车承运。途中发生单方道交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并被实施开颅手术。交警认定黄某建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诉请黄某建赔偿阶段性医疗费用331576.68元,货拉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联合财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问题一:网约平台与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根据证据显示 平台用户登录货拉拉APP需先行点击阅读并同意《货拉拉用户协议》,该协议明确“货拉拉”提供的服务包括向参与货车提供平台用户所需货车类型及行程详情以及向平台用户提供参与货车信息,即仅为用户及参与货车提供中立、独立、免费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用户选定货车后需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自行选择现金或通过平台转付付款方式,与选定师傅商谈后可选择确定托运或者取消订单。从上述运营服务过程来看,用户与承运司机订立货运协议时知悉并接受货拉拉公司仅为货运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而非实际承运人或者营运资质挂靠方。本案张某州并非基于货拉拉公司为承运人或系黄某建营运资质挂靠单位才与黄某建建立货运协议,具体运输协议内容由张某州与黄某建协商达成,黄某建系以其自有车辆从事营运业务,故应认定承运人为黄某建,而非货拉拉公司,货拉拉公司与黄某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从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角度明确定位无车承运人、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者系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在上述规范下,平台物流电商被定位为货运合同承运人,其与平台注册车主或司机之间可能存在运输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挂靠经营法律关系。现有实际运营的互联网物流平台电商经营模式除上述无车承运或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自营模式外,还包括他营模式,即仅为网约货运提供媒介居间服务,而非亲自对外承接货运业务

从运用模式来看,货拉拉公司在平台注册司机与托运用户建立货运合同过程中主要起到货运信息提供和交易撮合居间作用,其与货运合同双方之间符合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特征。

问题二:网约平台在承运侵权损害纠纷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物流电商如果采用仅提供居间服务的他营模式,注册司机作为货运合同承运人应对承运侵权损害承担直接责任,物流电商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所应承担责任形态,经检索我国现行立法规范,《民法典》中介合同、《电子商务法》均有所涉及。

针对居间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基础是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在媒介居间中,委托人和相对人为了增加获得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降低交易风险而寻求专业居间服务,主要是考量到居间人在行业领域具有专业优势,拥有大量物流供需信息渠道,正是基于居间人这种行业优势,委托人愿意为其居间服务支付一定成本;而相对人愿意在中介平台上发布托运信息,往往是为了寻求便捷、质优、价廉的承运服务。能够尽最大可能吸引用户前往平台发布货运需求是互联网物流电商经营取得成功的关键,为了吸引更多平台消费用户,电商平台往往免费向公众用户提供居间服务,但实质上可以理解为电商经营模式下平台内经营者替代平台消费用户向平台方支付了居间报酬。

对于物流电商平台经营者“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义务应当着重从以下两方面理解:一是对于平台注册司机经营能力资料应当如实向平台用户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平台注册司机的经营能力依法进行必要的专业性审查, 如审查平台注册司机驾照资格、承运资质等。

2019 年 1 月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条款“相应责任”规定含糊,司法实务容易产生适用分歧。《电子商务法》立法草案历经四审,前述规定由“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再改为“相应的责任”,说明立法对电商台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决定交由司法实践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问题三:网约平台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款的“相应责任”,结合《电子商务法》立法旨意主要在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责任形态中选择适用。由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电商经营模式需要保护的首要权利,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具有更高审核义务。虽然互联网物流主要涉及财产权利,但由于货运中无法避免附载工作人员,或者承运过程中亦可能发生致人损害交通事故,或者面包车承运司机突破货运范围进行客运经营等,亦可能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等。

对于平台注册司机承运致人损害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上述规定确定电商平台法律责任。当然,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如果造成财产损害亦应同样适用该规定。具体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制目的,根据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事项内容、审核管理难易程度判定其主观过错程度并据此确定责任形态。

行政监管部门对于涉及消费者安全的经营者基本都有资质资格要求,平台注册司机经营资质资格如果不符合监管要求将使消费者面临较高受害风险。在互联网物流领域,承运司机驾驶证照、车辆行使证照是直接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最基本资质资格。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上述最基本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则应当认定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参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定其就消费者损害与承运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物流电商平台经营者已经对注册司机基本货运经营资质资格进行了审核,仅对车辆或司机营运许可证照、车辆保险缴纳等不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非基本资质资格疏于审查或者存在审查瑕疵,则不宜苛以过重责任,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适用补充责任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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