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重点领域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受害人(原告)应对动物是否致自己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是确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分为一般规则和但书规则;而该章其他条文规定的是特殊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或者不完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凡是符合特殊规定情形的,就不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一般规则;凡是不符合特殊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确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备受争议的“人狗猫大战”案件的终审判决没有正确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鲁爱诉张薇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归责认定研究

2016年颁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存在某些不足,不利于污染环境罪的合理归责。对此,应当紧紧围绕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和环境刑法目的,对污染环境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实质认定。污染环境罪的不法性并非完全取决于环境行政法的表面规定及其形式适用;对其犯罪客体应进行限制认定,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为基础并以环境权为内核;对其因果关系应进行规范认定,强化共犯因果性的规范评价。...

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论扩张中的污染环境罪的困境及其出路

1997年我国《刑法》338条所设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过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条文的核心内容也随之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变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立法说明,如此修改,是为了降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增强定罪量刑的可操作性,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该条修改后,不少地方媒体纷纷报道了当地污染环境犯罪判决实现零的突破。更重要的是,全国范围内与之相关的结案数量也呈现出几何级的增长。据统计,“2006年之前,相关案件...

浅谈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分类解读——以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混同规定为核心

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罪状描述中除了“违反国家规定”之外均是完整的行为描述,没有将“国家规定”的内容具体化。该罪状描述了公害型和环境效用侵害型两种类型,公害型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所有的行为都应当处罚,此时“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实质意义;环境效用侵害型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一种近似财产的利益,不可能完全禁止这种侵害行为,需要通过“国家规定”许可部分行为。被违反的“国家规定”,应当被限定为与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相关的国家规定。...

环境侵权事实的规范内涵

为统一司法标准、明确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并充分发挥对群众利益的救济作用,有必要站在法律解释的立场上,以既有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对环境侵权事实加以理解。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环境侵权事实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属于环境侵权事实,造成生态破坏并致害的行为人,只需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并由于有害物质的“危险特性”造成的环境不良影响;此外,由于人类活动向环境进行的能量释放或类似活动,虽然不会对环境媒介造成长久性的损害,但能够不加物质性接触而直接作用于人身、财产,一般在社会认知上被...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