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 仓储者责任

被侵权人能否在产品责任纠纷中请求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6 09:04:17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是指从产品设计、制造到营销环节与产品的价值形成具有密切联系或者具有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者、仓储者、零部件、原材料的提供者等。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可以向那些主体主张权利,笔者简单分析如下:

一、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1.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该他人就可直接要求生产者赔偿,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将产品投入使用;(2)产品投入使用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使用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够证明缺陷存在的,否则生产者必须无条件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当然根据立法者的本意,被侵权人也可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连带责任只能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但是立法者认为,如果不允许被侵权人一并向生产者、销售者同时主张权利,不仅会加重其选择权,而且还会因为其选择不当而失去选择填平损失的机会,这就与本条充分保护其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所以,为了充分救济被侵权人的利益,使其获得足额赔偿,又防止其获得重复赔偿,应当认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外部关系上承担连带责任。但笔者认为,法条未明确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会不会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3.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通过该条的文意,可以得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必然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然后由承担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造成产品缺陷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但被侵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如果消费者购买产品后造成自身损害,且该产品的缺陷是由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此时侵权人就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侵权人可直接要求对产品的缺陷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主张侵权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一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2)行为人行为是有过错。(3)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4)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为一种食品的生产者,委托乙运输给销售者丙,后被消费者丁购买,丁食用后出现呕吐去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鉴定得出,该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致使食品淋雨后,出现发霉,导致食用者中毒。该案例中,首先,运输者乙实施了运输食品的行为;其次,因乙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致使食品被雨淋湿,对食品发霉具有过错。再次,丁因食用该发霉食品,致使其身体健康遭受损害。最后,丁食物中毒与乙在运输过程中未对食物采取合理的措施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丁可以直接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乙的过错行为导致丁遭受损害,所以丁有权直接起诉乙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前述案例是笔者假设丁明知自己食物中毒是甲生产、乙运输、丙销售的食品造成,且明知导致其中毒的直接原因就是乙的不当运输造成,所以丁直接起诉乙要求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产品从生产到使用者手中,要经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许多环节,被侵权人往往不知道运输者、仓储者是谁,也不清楚产品缺陷究竟由谁造成,损害发生后,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最为简单、方便。因为产品使用者通常清楚产品从何处购买,即使非直接购买,也很容易从产品的包装找到产品的生产者。为了充分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方便被侵权人获得赔偿,其可直接起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但并未排除被侵权人知道直接侵权主体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不论是被侵权人直接起诉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还是承担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进行追偿,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均承担过错责任。


二、在产品责任纠纷、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373产品责任纠纷的四个下级案由可以清楚,产品责任纠纷分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储藏者责任纠纷。例如,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产品的缺陷是运输者的过错造成的,消费者起诉生产者后,生产者直接要求追加运输者为被告,并要求运输者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其二,生产者与运输者之间的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1.作为生产者的被告是否可以追加运输者为被告。

(1)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消费者仅起诉了生产者,说明在起诉时,消费者在生产者和运输者之间已经做出了选择。现在仅需判断,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是否可以追加运输者为被告。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某一主体,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被告作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确被告,行使原告的诉权,显然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这些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2)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不一定会被法院准许。

因民事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案件,举例说明,甲生产了一批电饭锅,由乙运输至丙经营的商场用于销售,消费者丁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电饭锅发生爆炸,造成丁受伤,该电饭锅爆炸是因乙的不当运输,导致电饭锅内的一根线断开导致。

此案例中,丁起诉甲要求赔偿其损害,甲认为产品的瑕疵是乙的不当运输造成,所以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当是乙,而不是他,所以申请追加乙为本案的被告。丁对起诉谁承担责任具有选择权,甲、乙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所以乙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按照规定不应准许其追加申请。但笔者认为此时,法院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原告不同意的,除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外,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2.作为生产者的被告是否可以追加运输者为第三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借用上述案例,乙作为运输者加入到诉讼中是来承担责任的,乙不可能,法律也不允许其提起诉讼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上述案件中。那么乙是否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追加无独三的主体为原告,既然原告没有将乙作为被告起诉,说明其并不想直接要求有过错的乙承担责任,所以其必然不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乙作为无独三。

法院是否有权直接追加乙为无独三呢?笔者认为,不可以,既然丁只起诉了甲,说明其放弃了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虽然乙可能是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最终承担者,但法院应当严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部分法院最终依职权追加乙为无独三,查明乙为造成产品存在瑕疵的主体,也应向丁释明,是否直接要求运输者乙承担责任,因为法律明确赋予了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权利,被侵权人在起诉时,肯定也是在权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才作出的选择。消费者丁明确要求生产者甲承担侵权责任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判决生产者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判决由有过错的乙承担责任。

点击

综上所属,笔者认为,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造成,被侵权人即可起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可起诉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但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更容易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以从维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损害后果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法律就赋予了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义务的权利,至于被侵权人是否起诉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则由其自己选择。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