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总体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编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施行过错责任制,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二、机动车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情形
现实中,挂靠较为普遍,因挂靠形成的纠纷也并不少见。机动车的挂靠,其原因和性质多种多样,本条限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挂靠行为。所谓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
运输行业具有高度危险性,需要行政许可。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应具备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条例33条还规定,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的行为。允许挂靠运输经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强制性行政法规,具有不法性,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使用其名义,造成危险的扩大,放任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对风险发生亦存在明显的过错。而挂靠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运营资质,挂靠他人名义运营,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同样具备明显过错。其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发生是当然的责任主体。虽然在造成损害的过错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能并不相同。但二者之间相互明知,共同实施非法行为,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故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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