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自己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挂靠在A公司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约定由张某自己接运输生意,车辆的保险、保养及油费等成本也有张某自行承担,盈亏自负,A公司只收取一部分挂靠服务费。
在一起开车运输过程中,张某不慎将他人撞伤。最终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解析
张某和A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A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则需要对本起事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可以向张某和A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在购买有车辆保险的前提之下,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就是先由交强险赔付,交强险赔付金额为12万2千元,其中11万为伤残赔偿金、1万为医疗费、2000为财产损失费;其次,超出交强险部分的部分,再由商业险予以赔偿;最后,超出交强险与商业险理赔范围的部分,才由侵权人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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