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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告修复受损环境,赔偿超千万元并公开道歉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1 13:10:24  

“该公司存在主观故意,环境违法行为已对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这是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的首宗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并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

  这是深圳市首宗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是茅洲河流域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宗由行政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高浓度含重金属废水排入茅洲河

  2020年3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溯源发现,位于茅洲河流域的某公司高浓度含铜废液收集池渗漏,产生蓝色异常废水流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茅洲河。经监测,蓝色异常废水含有高浓度重金属铜和镍,对周边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

  经司法鉴定,该公司络合废水收集池、酸性废液收集池渗漏,受损的土壤达6202m3(需要修复的受损土壤为422m3,不需要修复但应赔偿资源价值的受损土壤为5780m3),受损并应修复的地下水为419m3。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追究该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进行立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00万元,并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修复受损的土壤和地下水,赔偿由此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逾千万元,同时就该公司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张相应惩罚性赔偿。

  2021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危害风险;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修复受损的土壤422m3和地下水419m3;赔偿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1075.2万元,赔偿受损土壤资源价值22.98万元;支付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16.0095万元(暂计算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损失赔偿金额,2021年6月1日起至修复之日期间的损失赔偿金额根据规定方法计算),以上赔偿款支付至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支付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已支付的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合计42.61万元。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账户由深圳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和市生态环境局等多方协调推动设立和运作。基金主要用于:修复方案编制、实施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支出;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支出;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用途的相关支出;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励支出等。

  为什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不是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据介绍,2020年深圳颁布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该案是该法规实施后,深圳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什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会针对该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处于茅洲河流域,对茅洲河水域及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该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一是污染对象多、污染面积广。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污染了土壤、地下水,还污染了地表水;二是污染因子危害大、损失金额大。案涉土壤污染因子主要是重金属铜,地下水污染因子是重金属铜和镍。重金属污染后果严重,修复费用十分高昂;三是该案不具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基础,不利于尽快修复受损的土壤和地下水。

  “结合前期被告表现,我们初步研判本案被告不具有磋商意愿。”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督促被告尽快修复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巩固茅洲河治理成效,我们选择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高效推进案件办理,及时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解决了以往行政处罚不能解决的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为何提出相应惩罚性赔偿?

  “多项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故意,并对茅洲河水域及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放任侵权行为和危害后果发生,明知收集池储存高浓度废液很可能发生泄漏却放任危害后果发生。污染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后,拒不配合调查、虚构陈述、故意破坏现场,放任损害后果持续存在和扩大。更恶劣的是,被告利用执法人员不在厂区的空档期故意破坏现场,紧急运走受污染土壤,人为制造出一条‘防渗槽’,混淆视听。至今,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仍然存在,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迫在眉睫。”

  “我们对法院今天的判决予以充分尊重和认可。对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表示感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希望通过我们、检察机关、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推动深圳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震慑各类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去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推广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其中,“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创新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被列入其中,而该案的成功办理则成为深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同时,这是广东省首宗适用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专家认为,该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对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也可以有效预防同类型损害行为的发生。该案是《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实施后,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是深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次有益探索,为完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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