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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和林木价值应如何计算

信息来源:八闽务林人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1 13:44:10  

【基本案情】

2014年,村民孙某在某国有林场施业区盗伐林木用于打烧柴,经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孙某盗伐杨树2株,根径分别是24厘米、32厘米,合立木蓄积0.6立方米,原木材积0.4立方米,案发时,当地杨树原木市场价格为500元每立方米。

【处理意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孙某盗伐林木数量和林木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伐林木数量和林木价值应按立木蓄积计算,即盗伐林木数量为0.6立方米,盗伐林木价值为0.6立方米×500元/立方米=3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伐林木数量和林木价值应按原木材积计算,即盗伐林木数量为0,4立方米,盗伐林木价值为0.4立方米×500元/立方米=2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盗伐林木数量应按立木蓄积计算,盗伐林木价值按原木材积计算,即盗伐林木数量为0.6立方米,盗伐林木价值为0.4立方米×500元/立方米=200元。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盗伐林木数量应按立木蓄积计算,盗伐林木价值按原木材积计算,对孙某进行了处罚。

【案件评析】

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处理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如何计算;二是盗伐、滥伐林木价值如何计算。

第一,关于林木数量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七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所以,本案中,孙某盗伐林木数量应按立木蓄积0.6立方米计算。

第二,关于林木价值的计算问题。立木蓄积是指活立木树干部分的材积。原木材积是指伐倒木经造材截成原木部分的材积。立木蓄积和原木材积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林木的价值主要是原木的价值,造材剩余物的价值很小。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的相关规定,在执法实践中,计算林木价值一般按林木的出材量即原木材积计算,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本案中盗伐林木价值按原木材积计算,即盗伐林木价值为0.4立方米×500元/立方米。

【观点概括】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应按立木蓄积计算,盗伐、滥伐伐林木价值按原木材积计算。

【法条拓展】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二)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三)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四)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

湖北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林木数量认定问题的请示》(鄂林策函[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计算公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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