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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1 14:37:26  

一、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件审理:2020年3月1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由于此案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因此该案审理依法采用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为防止疫情扩散,该院利用“三远一网”系统审理此案,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通过网络在线旁听案件审理全过程。

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寄语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疫情期间,这个《决定》出台的非常及时,很有必要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濮阳县法院立即执行全国人大这个决定,在疫情期间高质量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次开庭,我认为审判的很好,很清楚,我代表濮阳县农民对此次开庭点赞。”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濮阳县法院巡回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滥伐林木案

2020年4月22日是第51个世界地球日,我国确定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珍爱地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呼吁人类珍爱地球家园,与大自然和谐共生,当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在台前县刘邓大军横渡黄河展览馆对郭某甲等五人盗伐、滥伐林木一案进行了巡回开庭审理,将庭审全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了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同时希望通过世界地球日的契机,唤起当地群众保护环境,爱护家园的意识。此次庭审,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案件审理: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甲私自将同村居民郭某乙的33棵杨树和郭某丙的26棵杨树以5600元卖于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刘某某,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收砍伐后卖掉。几天后,被告人郭某甲又私自将本村郭某丁的43棵杨树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砍伐后卖掉。经鉴定,郭某甲等人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超过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

庭审中,公诉人申请台前县自然资源局资源科科长韩兆峰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韩科长就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流程、意义当庭予以说明。被告人当庭表示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以前觉得自己种的树随便砍伐,现在才明白伐树必须办证,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严格依照规定采伐树木,旁听群众也纷纷表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裁判结果: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均判处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林木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开展凭证采伐,可以有效地控制森林采伐量,实行限额管理,实现森林采伐量不大于森林生长量的目的,有效地制止不合理采伐;也可以实现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注明采伐林木的情况,对森林经营单位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对保护、发展和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对河南某建设公司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一案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河南某建设公司在濮阳县城南新区基础建设项目工地有黄土裸露,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河南某建设公司下达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交办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整改完毕。为落实整改交办事项,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设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停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整改通知后,被申请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有权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为防止扬尘污染,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故裁定准予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禁止令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河南某建设公司立即停工整治,在未完成整改情况下,不得擅自施工。

典型意义: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针对污染方正在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司法措施。及时制止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生态破坏继续加大,将污染损失降至最低,是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的尝试,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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