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即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数量巨大,即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某县某镇某村平整土地,在向林业部门上报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林业主管部门尚未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该村杨树88棵,并雇佣他人将杨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滥伐林木消耗立木蓄积29.1012立方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完成林木补植。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未经审批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进行林木补植,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另对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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