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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坠物侵权应赔偿

信息来源:中国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2 15:53:35  

近日,一个航空器零件从空中掉落到上海市一家工厂厂区内,所幸无人员伤亡,该零件初步被认定为波音777型飞机主起落架舱门盖板。虽然航空器零部件高空掉落是小概率事件,可一旦发生便会对民航飞行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会给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损害,事件发生后引发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事发一周后,7月20日,法国航空公司总部发布声明,称此次掉落的航空器零部件属于该公司7月13日AF111航班,该航班当时正执行中国上海飞往巴黎戴高乐机场的飞行任务,执飞机型为波音777型客机,注册号F-GSQF。起飞后不久,在飞行高度大约为3700米时,机上起落架可移动舱门盖板掉落,飞机最终安全抵达巴黎。目前,航空器经营人法国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正在共同调查事故原因。

那么,该事件是否有责任方该担责?

飞行中,是指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的整个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的规定,发生飞行中航空器坠物侵权的,应承担向受害人赔偿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航空器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58条第1款“本法第157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都明确规定,除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以外,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坠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飞行中的航空器掉落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属于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实上,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是有先例可循的。2004年11月21日,由包头飞往上海的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MU5210航班在包头市南海公园的南海湖中坠毁,造成55人死亡和南海公园湖水严重污染。笔者作为南海公园的代理人,首次提出湖水污染属于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历经35轮谈判,2006年9月29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中国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政府签订《包头“11•21”空难地面第三者损害赔偿最终协议》,其中就空难所造成的南海公园水污染赔偿湖水水体污染治理费用人民币2140万元。

张起淮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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