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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浙江衢州火灾安全事故的高度危险责任

信息来源:小彦说法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3 10:03:08  

2020年11月9日11时25分左右,浙江衢州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现场浓烟滚滚。

从天眼等网络查询,发现浙江衢州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有机硅单体装置项目;有机硅单体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含氢硅油、甲基三甲氧基硅烷项目);其他有机硅系列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主要的产品有D4(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MC(混合甲基环硅氧烷)、M1(一甲基三氯硅烷)、M3(三甲基一氯硅烷)、MH(一甲基二氯含氧硅烷)等。

从经营范围来看,浙江衢州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并不涉及剧毒等高度危险物。但是从生产的产品来分析,有机硅系列副产品,如氢硅油、甲基三甲氧基硅烷、D4(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MC(混合甲基环硅氧烷)、M1(一甲基三氯硅烷)、M3(三甲基一氯硅烷)、MH(一甲基二氯含氧硅烷)等,这些产品名称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属于易燃易爆的化工溶剂。

从官方通报的信息来看,此次事故的发生于中天氟硅材料厂区。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其抗辩事由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如果浙江衢州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的火灾事故产生侵权损害赔偿,那么该纠纷应该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系一种高度危险责任范畴。

一、 高度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高度危险作业或者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的侵权责任需要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高度危险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只需要前面三个构成要件即可成立。

除了高度危险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产品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高度危险责任虽然属于无过错责任,但也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责事由。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为:

民用核设施 :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或者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 :受害人故意

高度危险物或高度危险活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

法定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

高度危险物或高度危险活动 : 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

三、高度危险责任法定赔偿的限额规定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法定赔偿限额的适用规则及其例外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限额赔偿是相对于全额赔偿而言,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全额赔偿责任而适用法律规定实行限额赔偿。

故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侵权人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的是高度危险责任;(2)法律对赔偿限额有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侵权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其中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国家对于核损害责任的制度”。

值得欣慰的是,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并没有人员被困,而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坚强和正确的领导下,明火已经扑灭,环境质量恢复正常,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活秩序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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