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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构成要件

信息来源:讼也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3 10:25:56  

一、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必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封闭性列举条款)。

1.高空作业(高处作业):是指超过正常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A.国家标准局1983年颁布的《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B.高空作业等同于高处作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

2.高压活动:

A.“高压”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300页)。

B.高电压:应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达到了220伏以上的电压。

【提示】

①高压电的概念:

A.《供电营业规则》第6条规定,高压电为10、35(63)、110、220千伏,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项为380伏。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C.《福建高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答

一、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

答:审判实践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高压电触电案件和非高压电触电案件,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归责原则,审理触电案件时,必须要首先加以区分,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力安全工作国家标准(GB26859-2011),高压系指1千伏(KV)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及其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②高压电输送活动可以视为高度危险活动,但居民对非高压电的使用活动不属于高度危险活动。

③高压电在输送途中散发的电磁辐射并非高压作业本身的固有的高度危险,而是电力设施所具有放射性危险,不适用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而适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3.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以下的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301页)。

地下挖掘活动与第91条规定“地下施工”的区别:

A.深度不同:地下挖掘指深层的挖掘,地下施工指浅层的挖掘;

B.挖掘行为本身(复杂性)存在区别;

C.危险性不同:地下挖掘危险性高,地下施工危险性低;

D.活动所处位置不同:地下挖掘没有位置限制,地下施工仅限于公共场所、道路上挖坑或修缮地下设施。

4.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主要是指对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运营(运输活动)致人损害。

A.高速轨道运输包括铁路、地铁、城铁、有轨电车等通过轨道高速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有轨性(将机动车排除在外)、高速性、交通运输工具(游乐园过山车不属于交通运输工具)];

B.缆车应当归入高空作业而非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二、造成了损害后果:

1.应当是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

2.不包括经营者的雇员在履行职务中所遭受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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