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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看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信息来源:法务老王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4 17:02:39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致,是饲养动物致害的一般规定,本章列举的其他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规定。本条的但书条款规定了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人责任。这只是一般规定,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特殊规定承担责任,比如第1246条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一种情形,1247条则没有规定但书条款,即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侵权人对致害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相比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条新增但书条款,规定了受害故意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受害人故意一种情形,而不包括过失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另外就是即使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完全免除侵权人责任,只是可以减轻其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致,是对禁止饲养的动物而违法饲养造成的伤害需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条就没有但书条款,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看损害是否发生,只要有损害,侵权就需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致,是对动物园动物致害的专门规定。其中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动物园只在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应本条最著名的案例应该是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了,该案现在的判决结果,是动物园不承担责任,全部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两级法院均认为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是原告不遵守规则导致,适用本条但书条款,动物园无则。但我个人对该案的理解是,既然动物园提供了具有高度危险的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就必须提供能保证他人人身生命安全的防护措施,即使受害人过错造成的伤害,也是其安保设施、防护手段没有尽到足够安全造成的,动物园应就其未尽到的防护义务承担责任。这也是人命大于天,以人为本的体现。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一致。本条最大的问题是受害人如何确定侵权人。既然是逃逸、遗弃的动物,如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需受害人举证证明。而受害人往往不能证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被迫自己担责。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扩展法律规定,即在找不到动物饲养人时,由对饲养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承担责任。该部门可以设立类似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组织,由救助基金进行补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致。对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伤害,本条赋予了受害人选择权,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同时给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前几天有个新闻,小女孩将他人饲养的狗放开,结果狗的链子把一老人绊倒致其死亡。这个案件与本条就很贴切,老人家属即可以向小女孩的监护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当然最终的责任由小女孩的监护人承担。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致。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在民法典的总则中已有规定,本条特意重申,着重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防护工作,履行动物粪便清理义务,要有公德之心,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现实中饲养动物的嘈杂、气味等对邻居都会造成影响,对这种轻微的损害,我们不能动不动就去打官司诉讼解决,那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成为大多数人的难题,而小的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就会慢慢积累,最后可能会变成大矛盾,希望有权部门不要有不以恶小而不为的思想,对轻微的侵权行为也重视起来,积极化解类似矛盾,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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