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7月18日7时许,李某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行至某乡一路口,被大风吹断的杨树树枝砸伤头部致死。经法院查明,事发路段树木系道路养护树木,原为某村民委员会所有,被告交通路政管理所负有管理职责。2005年3月11日,该村将该段树木所有权转移给徐某,2012年12月5日,徐某将该段树木所有权转移给被告赵某。诉讼中,死者亲属自愿放弃对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赵某辩称,其已尽到了养护责任。李某的死亡系不可抗力。被告交通路政管理所辩称,李某的死亡系不可抗力,该所并不是树木的管理者,仅对树木的采伐有许可权。
【解析】
对于李某因被大风吹断的树木砸伤致死的损失,被告赵某及路政管理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林木折断损害纠纷系过错推定责任,本案被告不能出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林木折断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主要是基于控制理论,即树木的管理者与所有者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发生,维护潜在的受害人利益。
其次,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除非其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所以将其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是由于侵权的责任人与致害因素相分离,使得过错难以认定,责任人很容易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也由于责任人负有监管职责,只有适用过错推定归责方式才是公平合理的。本案中,被告赵某及交通路政管理所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保护职责,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对造成李某的死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造成李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再次,本案不属于因不可抗力的抗辩免责事由。本案中,赵某及路政管理所均辩称损害属于不可抗力,自己应不予承担责任,法院之所以不应支持该抗辩理由,是因为在实践中林木折断若是因为自然灾害,如强烈地震或者飓风导致的,此种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但因为风级大一些的大风则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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