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责任主体主要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林木的所有人是指对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当其直接占有、管理树木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实践中林木的所有人一般为林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
所谓管理人,是指并非所有人,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林木进行管理的人。一般来讲,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是果林的承包人。
我们一起看一下(2017)桂0205民初3407号案件的判决吧,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桂0205民初3407号
原告:卓开,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宏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北雀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85163469G。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7030347B。
法定代表人:廖能成,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卓开诉被告柳州市宏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事故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军,被告柳州市宏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8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桂G×××××的众泰T600SUV小型汽车经过胜利路时,突然一颗直径数十厘米的大树倒下,砸中原告驾驶的桂G×××××号车辆车头,车辆的前挡风玻璃门被砸裂。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报警。经过警员勘察,发现这棵树长在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生活区内,从柳化生活区内向外倾倒。另,该树所在区域由被告柳州市宏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15660元、误工费2203元、替代性交通费用1820元,共计19683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如上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工资条、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其工作地点,但不能证明原告实际造成了收入减少。原告虽然提供了交通费票据,但未能证明全部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将根据原告车辆的实际修理情况,酌情确定原告的交通费损失。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12时左右,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桂G×××××号众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柳州市时,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生活区内的一颗大树折断并向外倾倒,砸中原告车辆,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事故。该树木所在区域由被告柳州市宏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至柳州市鹏晖物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局部修理,支付了修理费5360元。因原告向两被告主张赔偿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请求。另,发生事故时,原告在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柳州市宏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车辆受损未修理部分的修理费进行司法鉴定。中望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桂中望[2017]评字第B1100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为原告车辆未修理部分的维修费为1839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遭受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生活区的树木发生折断,砸坏原告车辆,并导致原告在车辆修理期间产生了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损失。原告的损失因树木折断造成,树木的所有人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柳州市宏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损害责任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车辆损失包括原告已支付的5360元维修费及车辆未修复部分维修费1839元,合计7199元。
关于原告因车辆受损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问题。原告主张因车辆受损产生34天的替代性交通工具交通费1820元。原告陈述因与被告协商不成,2017年6月5日才将车辆送修,一直修理至2017年7月9日。从2017年6月5日发生事故时计算至2017年7月9日共34天,原告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交通费1820元。对此,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如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也应及时将车辆送修,防止损失扩大。但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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