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257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具有美化环境和遮阳避雨的价值,但其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却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当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后,该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从而弥补受损害人的权利?
林木倾倒、折断主要是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所致,如未及时砍伐已经枯死的树木或已经折断的树枝、未及时采摘已经成熟的果实等,这些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显见的。对于受害人来讲,林木折断致其损害,属飞来横祸,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维护和管理上的过错过于严苛,其受损害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救济。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张三去年购买了某处房屋,房屋院内有一棵大芒果树。张三购买房屋时已发现树木倾斜,但一直未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直至今年年初才向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砍伐。市城管局到现场查看后发现树木树干倾斜并压在围墙上,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又过了几日,李四步行途经张三房屋围墙外时,被院内突然折断坠落的树枝砸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四级伤残。
经法院审判认为,张三作为树木所有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市城管局作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部门,并未采取或建议树木所有人采取紧急防范措施,排除或降低安全隐患,导致涉案树木折断坠落造成事故,市城管局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李四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张三负70%的责任,市城管局负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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